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活动专栏>信息之窗
肥城市公证处与房管局召开房产公证工作座谈会
  • 发布时间:2012-08-22
  •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   

      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飞速发展,房产公证业务也与日俱增。为进一步加强公证部门与房管部门在房产公证工作中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业务往来与合作,肥城市公证处与肥城市房管局在肥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了房产公证工作座谈会。

      近年来,公证处所办理的与房产有关的公证业务有:1、房产继承公证,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与房产有关的委托书公证;3、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保证书公证;4、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在座谈会上,公证处提出的在办理上述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有:108年《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有些不能显示产权共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产权共有人。2、房改房如何确认共有人。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接受继承或赠与,在公证书中是否注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4、赠与合同公证,是否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5、申请人处分肥城矿业集团公司的房产,是否可办理赠与合同和买卖协议公证。6、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保证书是否办理公证。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在座谈会上提出的问题:1、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没有表明遗产份额。2、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是否应先办理保证书公证。3、公证处应给房管局查询公证书真实性提供便利。

      经双方交流和共同商讨,就下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建立查询联络制度,申请人凭公证处的查询函可到房管局查询房产信息,房管局因工作需要可查询公证书的真实性,公证处和房管局均安排固定的查询联络人。二、关于房产共有人的确认,2008年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登记的房屋,如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管房产证上是否注明共有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依房产证确定产权人。三、对于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的房屋继承公证,申请人提出注明遗产份额的,公证书用百分数注明遗产份额。四、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需先办理保证书公证。

      会后,双方均认为召开这次座谈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双方交流、沟通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增强了公证部门服务社会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房产公证工作水平。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