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在我省哪些司法鉴定类别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等“四大类”鉴定以及司法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别鉴定是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范围。
3.老百姓在什么情况下走司法鉴定途径?
一是在诉讼活动中。大家都知道,打官司离不开证据,证据是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官司输赢起着重要作用。有些证据比较容易认定,有些证据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不容易认定,需要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来进行认定,这就涉及到司法鉴定,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就要走司法鉴定程序。二是为诉前举证需要。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必须要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也应当有专门性机构和人员的佐证,即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如何查询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息?
如需了解某个地区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信息,一是可以打电话到当地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询问;二是可以登录“山东司法行政网”,查看山东省司法厅公告120号《2017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省)》;三是也可登录“山东公共法律服务网”,在“寻鉴定”栏目查询具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5.可以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哪些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投诉?
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2)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3)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4)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收取费用的;(6)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7)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8)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9)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10)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11)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12)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后果的;(13)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2)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3)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4)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5)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7)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8)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9)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10)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11)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12)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13)故意作虚假鉴定的;(14)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6.哪些情形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是不受理的?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范围或者本机关管辖的;
(2)投诉人不是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的;(3)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又投诉的;(4)对司法鉴定意见和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5)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技术规范有异议的;(6)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经告知投诉人拒绝补充或者无法告知投诉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7.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由哪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呢?
司法鉴定投诉,由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如果投诉时不知道被投诉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当地市司法局进行咨询。
8.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司法鉴定人对个人鉴定意见负责。投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范围,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针对鉴定意见有关问题,通过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询问,由司法鉴定人给予解释和说明;二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审质证方式,由法庭决定是否采信相关意见;三是对出现《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9.司法鉴定投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处理完?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投诉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有疑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或者作出书面说明。投诉人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规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该怎么要求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因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规执业或者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11.通过何种途径可以向省司法厅反映司法鉴定行业问题?
可以写信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反映,地址是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也可以拨打司法鉴定投诉电话0531-82923111,会有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此外,还可以登录“山东司法行政网”或“山东公共法律服务网”在相关投诉监督栏目反映问题。
12.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满足哪些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2)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3)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此外,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符合全省和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达到。
具体情况可以询问拟设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
13.依据规划,我省哪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新设立?
省司法厅制定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19年)》,对近几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进行了总体规划布局。各市根据全省规划也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机构设立规划。省司法厅规划的机构设立原则如下:
1.对民生需求大、社会资源丰富的法医临床鉴定,以消除空白县(市)为目标,原则上每个县(市)各设立1家法医临床类鉴定机构;每个设区的市城区内原则上不超过市辖区的数量;利用高等院校、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发展高资质高水平公共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不受规划数量限制。
2.对法医病理、法医物证、医疗损害、文书、痕迹、建设工程、交通、酒精检测等民生需求较多的鉴定类别,重点在济南、青岛等区域中心城市以及人口较多、社会资源较丰富、需求较大的设区的市全部设立上述类别鉴定机构。
3.对社会需求较小、资源较缺乏的海事、产品质量、微量、电子数据、会计、知识产权等鉴定类别,主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特点和资源状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确保满足全省鉴定需求。
4.对经验、技能要求高、责任重大的法医精神病鉴定,原则上本规划期内暂不增设司法鉴定机构。
具体规划内容可以登录“山东司法行政网”查看规划内容,也可以登录各市司法局网站查看当地鉴定机构设立规划。
14.申请做一名鉴定人需满足哪些条件?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此外,还需要参加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具体情况可以询问拟执业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
15.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应当在多长时间处理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