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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告
  • 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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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政法队伍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及工作安排,现将泰安市司法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1.市司法局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如实记录填报,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市司法局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市司法局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4.教育宣传不深入,单位工作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的;5.工作人员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6.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7.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8.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9.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法律工作者、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0.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在职工作人员。(1)经商办企业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5)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7)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8)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和公证员的。2.离任工作人员。市司法局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3.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内部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内部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菅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4.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5.相关的其他问题。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2.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5.其他相关问题。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1.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未依法矫正监管的;2.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的;3.其他相关问题。

    (五)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掮客。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的;2.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3.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行政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4.其他相关问题。

    (六)其他问题。1.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吸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亲属等作为“隐名合伙人”,为向司法人员利益输送牵线搭桥的;2.律师、法律工作者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的;3.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的;4.公证人员故意违规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的;6.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的;7.其他相关问题。

    二、举报方式

    为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并如实反映、积极提供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举报内容应当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有举报的正当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电话:0538-8519798

    举报邮箱:tasfjjyzd@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泰安市泰山大街333号报业大厦A栋1617房间

         特此公告。

                                           

    泰安市司法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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