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教育整顿办统一安排,6月2日上午,市司法局举行“三个规定”宣讲和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活动,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为局机关、局属单位全体干部宣讲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李全亮全面讲解了“三个规定”的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系统解读了“三个规定”的重点内容和规定要求,要求全体干部立足法治部门定位,提高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自觉性、积极性,带头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防止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李全亮强调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注意事项,要求树立凡问必记录、凡问必报的意识,养成凡问必录、有干必报的习惯,建立健全记录、报告配套制度,严格记录保密制度,深入推进“三个规定”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提升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
宣讲后,全体干部签订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明确自觉落实“三个规定”的11项禁止性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切实推进“三个规定”落地落实。同时,市司法局通过互联网公示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共同维护公平正义,全力推进法治泰安建设。
泰山区司法局开展“三个规定”“万长”宣讲
和党员干部公开承诺专题活动
6月1日,按照泰山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泰山区司法局开展“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和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行动专题活动,活动由泰山区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张力主讲,会议由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沈坤远主持,全区17个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区司法局党员干部共计50余人参加了活动。
张力就践行“三个规定”为主题进行宣讲,重点围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主要内容、另外两个规定的核心内容、“三个规定”的理论基础、适用和执行“三个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宣讲。沈坤远在讲话中对开展“三个规定”“万长”宣讲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说明。
宣讲结束后,与会党领导干部现场签订了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
岱岳区司法局组织开展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集中宣讲活动
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践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抓住关键少数,大力提升非政法系统党政干部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6月1日,岱岳区司法局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宣讲活动,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涛作宣讲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等15个单位100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并签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承诺书。
本次宣讲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高度,结合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三个规定”政策界限,阐述了贯彻落实的重要意义及相关要求。
通过此次宣讲和公开承诺行动,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规定”的理解,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筑牢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推动形成党政机关带头、全社会共同监督参与执行“三个规定”的良好局面,助力全区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肥城市司法局开展“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活动 为进一步营造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按照省、泰安市及肥城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指示要求,6月2日上午,肥城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舜走进新城办事处六楼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活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孙伟远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工信系统、住建系统和孙伯镇、安驾庄镇、市经开区、汶阳镇部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200余人参加会议。 本次活动是全市党政机关宣讲专项行动的一部分,刘舜重点围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概况和适用范围、违规过问案件情形、行为界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结合典型案例,为与会人员作了一场内容丰富的专题宣讲。 孙伟远领学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宣读《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承诺书》并讲话。他强调,全市各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确保实现宣讲全覆盖、承诺全参与。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三个规定”,认真签订承诺书,向组织、向社会郑重作出公开承诺。要筑牢思想防线,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带头发挥表率作用,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从班子做起,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真正把“三个规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形成党政机关带头、全社会共同监督参与的良好局面。 与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纷纷表示,通过聆听宣讲,对“三个规定”有了深入了解,领导干部要向全社会郑重承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办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司法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