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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1〕32号
  •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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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1〕3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XXXXXXXXXX)(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月25日上午,我在万达广场2号门守着交警放下乘客后,转到6号门,有乘客招手我就拉走了。没有长时间停留,也没有在公交站牌载客,前后一共停留了30秒。当天下午,交警部门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去迎胜岗亭处理违章。处罚结果是罚款200元,扣3分,我当时没有签字。我认为,出租车招手即停即走,没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不应该被处罚,交警存在选择性执法。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251138分许,申请人驾驶鲁J*****号出租车在望岳西路灵山大街至泰山大街路段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交警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上客,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

    万达商圈是文化、娱乐、餐饮、旅游中心,人员、车流量大,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出租车在周边扎堆停放,停车待客现象比较严重,且屡禁不止。为提升万达周边交通秩序,维护泰安城市形象,交警城西大队对万达周边停车秩序进行规划整治,设置了出租车专用运行通道,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媒体予以大力宣传,与各出租车公司召开座谈会予以通报。媒体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说明,望岳东路出租车专用通道进口在望岳东路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北入口,出口在万达广场金街东出口。请出租车按指示标志、标线进入通道,依次等候,按顺序接载乘客,严禁超车,可上下乘客(出租车有乘客在通道内下车的,仍需按顺序通行)。乘客下车也可在路边完成,即停即走,严禁在道路上停车待客,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既然设置了出租车专用通道,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就应在规定地点上客。为了规范、制止和引导出租车、社会车辆,交警部门在望岳东路、望岳西路设置有多处禁止停车禁令性交通标志,该出租车应当知道万达广场出租车专用通道是规定的上客地点,还随意在万达广场其他地段停车上客,是明知故犯,其行为违反了禁止禁令性标识,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出租车专用通道公告为证,以上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1138分许在望岳西路(灵山大街至泰山大街路段),车牌号为J*****的出租车停车上客,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当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万达广场设置了出租车专用通道,并在该路段设置了“望岳西路 全路段禁止临时停车上下客违者处罚”的禁令标志,该标志清晰可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告,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理应遵守该项交通管理措施,但申请人在该禁停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违反道路禁令标志通行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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