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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破碎婚姻撑起一把和谐伞
  • 发布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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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景: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20年来,我国申请离婚登记的人数呈指数上升趋势(如下图所示[1])。为了防止轻率离婚,降低轻率离婚率,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本的离婚登记制度中,新添加了“冷静期”制度。


    一、“白首不相离”中国传统婚姻理念与新中国的离婚自由

    中国古代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虽然不是绝对禁止离婚的,但提倡“白首不相离”的婚姻观念。从广义上讲,我国古代婚姻关系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是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可对于女性来说,婚姻关系并非随着丈夫的死亡而立即终止,丈夫死亡后,妻子需服丧三年,服丧期间是不得再婚的;其二是因配偶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等等原因而引发的婚姻关系的终止(类似于现代社会的宣告死亡制度),这一条所针对的也主要是女性,如《元典章·户部》载:“夫逃亡五年不还者,妻得再谯”[2],明《户令》载:“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告官,给执照,别行改嫁。”[3]由此可见,以上两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限制了女性再婚的权利。受我国古代“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古代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始终居于被动地位,男性则牢牢把控婚姻关系中的主动权。

    与现代社会相对应的离婚制度,在古代主要有以下三种体现:其一是休妻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它至少始于西周时期,经过三千多年的发展,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是一种古老而又颇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离婚制度。“休妻”是男性片面的“休弃”妻子,理由共有七条,被称为“七出”,分别是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有恶疾,这七种理由中具备一种,男子即可休妻。但休妻也是有限制条件的,休妻的限制条件被称为“三不去”,分别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当妻子满足以上三条中的任意一条时,即便犯有“七出”,也不能被休弃。其二是义绝制度,义绝也是一种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离婚制度,它的出现晚于前面的休妻制度,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且这种离婚方式须经官府判决,也就是说,一旦官府判决夫妻二人“义绝”,即便夫妻之间感情甚笃,也必须离婚。其三是和离制度,这一制度看起来很像现代的协议离婚制度,但在古代律法中,对这一制度却并不支持,如《唐律·户婚》所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4],又如《明律·户部·婚姻》所载:“夫妻不相谐,两愿离者不坐”[5],从这些条文的阐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法律不从正面肯定这种离婚制度,而是以“不坐”来表示这一制度不违法。在我国古代宗法制度下,婚姻大都为家族利益服务,基于此种前提,夫妻感情不过是婚姻的附加物,故和离制度与现代的协议离婚制度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1927年到1945年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的革命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妇女解放运动,此时形成的离婚制度,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离婚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后最早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其中第5-7章以占据全法三分之一的篇幅,构成了一套全国适用的全新的离婚制度。这一时期的离婚制度与我们所熟悉的现代意义上的离婚制度就十分相近了。这部《婚姻法》虽然存在着各种问题,如对离婚标准的阐述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也不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监护问题规定得过于简略等,但它对于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全面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离婚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上来说,“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当代中国有关离婚方面的法律条文一直坚持的基本精神。《民法典》实施前,离婚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既依据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离婚的,二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种是判决离婚,即男女双方未协商一致,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随着近年来离婚登记人数的逐年攀升,其中轻率离婚的夫妻占有很大比重,为此《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的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民法典》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况,规定了两个“三十日”,分别是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一个“三十日”通常被称为离婚“冷静期”或“熟虑期”;第二个“三十日”是指“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再次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公证为破碎婚姻筑撑起一把法律和谐保护伞

    笔者作为一名战斗在公证一线的基层公证员,在日常工作中,笔者常常接到有关离婚问题的咨询。离婚“冷静期”的添加,到底能否从根源上降低轻率离婚率,这有待时间考证,当下更为重要的是在新的制度下,我们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1.夫妻财产约定+提存公证为父母婚姻阴影的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王女士在发现丈夫张先生多次出轨、屡教不改后,向我处咨询,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孩子的利益。在与王女士的接触中,笔者了解到,王女士自生育后,就辞去工作,在家全职带孩子,从孩子三四岁起,王女士就发现其丈夫出轨,由于丈夫每每赌咒发誓,王女士又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二人一直没有离婚。

    直到来我处咨询前的几天,王女士又发现丈夫出轨,忍无可忍的她遂向我处咨询。王女士一方面十分纠结于到底要不要跟丈夫离婚,另一方面又很担心自己多年不工作,无力抚养孩子。故此,第一次咨询,我们的话题主要围绕财产约定归属方面展开,王女士希望丈夫作出承诺,如若再次出轨,致使二人离婚,那么他们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王女士和孩子所有。针对这一想法,笔者给出了一个方案,咨询完成后的次日,王女士就跟张先生来办理了相关公证。

    半年后,王女士再次来到我处,笔者了解到,张先生虽然办理了相关公证,依旧不改恶习,二人经协商,已经决定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除了支付给母亲孩子的抚养费外,还将付给王女士一笔补偿金,但就抚养费和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张先生自己经营了一家店铺,目前生意经营得比较不错,经济条件也很好。但是王女士担心,如若后期张先生生意失败,他或许将无法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王女士也怕张先生出尔反尔,一旦两人办完手续,张先生会拒绝支付抚养费和补偿金,于是王女士要求张先生将抚养费和补偿金一次性付清,付清后再去办理手续。

    张先生却辩称,由于王女士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怕自己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会让王女士挥霍掉,进而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

    就此,笔者为王女士夫妇提出了将抚养费和补偿金提存至公证处,双方就抚养金和补偿金的数额、支付频率和方式达成协议,由公证处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期支付给王女士相关费用,一方面保障王女士能够按时拿到抚养费和补偿金,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张先生担心王女士挥霍无度的问题。二人对于我处提出的方案表示十分满意,并当即办理了相关手续。

    2.离婚补偿金+提存公证消除待离异夫妻间的相互猜忌

    刘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系相亲认识随后闪婚,婚后李先生在杭州工作,刘女士则在泰安生活。某天李先生突然要求跟刘女士离婚,理由是自己找到了真爱,要放弃这段仓促的婚姻,寻找自己真正的幸福。由于二人没有什么感情基础且未生育子女,刘女士对丈夫提出的要求并没有感觉到十分难以接受,但刘女士认为,自己一旦离婚就会被贴上“离异女性”的标签,再次结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故此,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给自己一笔补偿金。李先生同意了刘女士的要求,在支付给刘女士补偿金后,双方遂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申请手续。

    不料,二十天后,刘女士要求提高补偿金数额,否则就拒绝跟李先生办理下一步的手续。李先生一方面担心此次离婚申请一旦失效,将会进入漫长的拉锯过程,甚至有可能通过诉讼离婚,届时势必会耽误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李先生担心,如若按照刘女士的要求再支付一笔补偿金,刘女士会再次反悔,不断提高补偿金数额,直至他难以接受。

    故此,二人经咨询并协商后,决定签订最终的离婚将补偿金协议并将补偿金提存至公证处,待二人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刘女士再凭自己的离婚证将补偿金取出。十数日后,刘女士持本人的离婚证等相关证件,来到我处,取走了提存款。

    3.财产补充协议+委托公证避免离异后的诸多窘境

    笔者了解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当事人在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多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对协议的内容,办理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并不加以审核。这就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孙先生与妻子郭女士感情破裂,决定办理离婚手续,由于二人的子女已经成年,故无需顾虑子女抚养的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人已经协商好。于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简单约定,办理了离婚手续。

    郭女士在办理完成离婚手续后,欲前往国外定居,孙先生与郭女士离婚前共同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资产归属虽然进行了简单约定,但如何过户、过户前的抵押贷款等一系列需要二人共同办理的事务双方并没有进行约定。故二人来到公证处,希望我处为他们办理离婚后相关资产的补充协议公证,以达到孙先生后期办理过户、抵押贷款等业务时,无需再找郭女士协助的目的。就此,笔者依据二人协商的内容,为二人起草了离婚补充协议及相关委托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在日常的公证工作中,笔者常常碰到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类似于“XX小区或者位于XX路的房子归X方所有”这样的笼统表述,对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却不做具体约定。在财产归属方办理其他手续时,如出售房屋或以此房屋为抵押办理银行贷款时,这种表述往往会被认定为表述过于模糊,需要找另一方再次进行核实,而这种核实,通常需要对方本人持证件亲自到场方可办理,这往往会为财产归属方带来不少的困扰。所以,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若能找公证处提前咨询一下,这样的窘境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三、用专业精神为破碎婚姻撑起法律保护伞

    公证是一项介乎于律师咨询与法院裁决之间的法律服务,它比律师更具备公信力,比法院更具有亲和力。但长久以来,在普通民众心中,公证员似乎仅仅只是比赛、开奖时,那个宣布结果真实有效的人。人们都是带着奔向幸福生活的希望走入婚姻的殿堂,却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一下子就遇到自己可以相伴一生的灵魂伴侣。谁都不希望自己的婚姻破裂,可如果真的出现了无法修复的裂痕,也只有勇敢地挥别过去才能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身处破碎婚姻的边缘,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相信他的内心都一定是煎熬的,作为一名公证员,拿出专业精神,认真对待、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真正做到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待问题,时刻体现出自己的专业性,不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服务方案,让每一名当事人都能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享受到全面、细致、精准、专业的法律服务,是笔者能够为一段破碎婚姻撑起的最后一把法律公证保护伞。

    结语:“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是每个人内心的希冀,然“夫妻之道,义合则聚,义绝则离”亦是婚姻之正道。使用公证方法可以为破碎婚姻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婚姻当事人确实需要学会使用它。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杨蕾


    [1] 国家统计局8月份数据https://data.stats.gov.cn/index.htm

    [2] 杨大文:《亲属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3] 杨大文,王世贤:《婚姻自主权检讨》,《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 -2006

    [4] 牟杰:《唐代和离制度与家长权的关系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017

    [5] 王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研究》,《北京化工大学硕士论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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