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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决定不予受理的继承权公证
  •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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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宋A的原配妻子赵XX1981年去世后,宋A和李甲再婚,婚后未有子女。宋A和李甲再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楼盘的住房一套,房产购买款的首付款210000.00元由宋A、李甲共同出资,剩余房款系宋A、李甲向银行贷款支付,房产正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而宋A却于2022年7月因病去世,因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事情不得不停止,经李甲向相关单位询问得知,需要宋A的继承人对宋A遗留的财产权益办理继承公证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故而需要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案情分析】 

    一、宋A的配偶和子女,有一男两女(分别为宋A的配偶李甲、儿子宋甲、女儿宋乙)。继承人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房产的公证事项,接待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宋A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三位咨询人自述:被继承人宋A 2022年7月去世,宋A去世后,其和李甲共同购买的房产因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宋A的继承人的情况是:父亲宋XX、母亲张XX都已先于宋A去世,宋A的前妻赵XX 1981年去世后,2011年宋A和李甲再婚,宋A无其他继承人。接待公证员进一步询问了宋A的继承人情况,三位咨询人才说明,宋A在赵XX去世之后、和李甲结婚前,跟纪XX同居过,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因纪XX与宋A不和,带着其与前夫所生儿子走了,公证员又询问,宋A抚养过纪XX和其前夫所生的儿子没有?咨询人回答没有抚养过,并说纪XX带着他走后从没来往过,没有联系。鉴于此,公证员认为可以受理该法定继承公证事项。

    二、了解情况后,接待公证员让咨询人准备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2022年9月中旬,宋甲等向公证处提交了其父的死亡证明、财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在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中,证明了宋A的前妻、父母、子女及再婚配偶的情况,未提及宋A有其他配偶以及抚养过其他人的信息。收到材料后,公证员开始着手准备受理该公证事项,在初步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核实过程中,公证员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宋A无遗嘱,但发现宋A在和李甲在婚前,2007年2月到2010年5月间有婚姻登记记录,承办公证员随后向宋A原所在单位查询了宋A的人事档案,据档案中的工人登记表记载,宋A的爱人一栏记载的是纪XX,而宋A的子女中除了宋甲、宋乙外,还记载有一子宋丙。为了了解真实情况,公证员又寻找了和宋A同村的两位证人。两位证人均表示,宋A在赵XX去世后,和李甲在婚前,另外有过一段婚姻,女方就是宋A的第二任妻子纪XX,而纪XX与其前夫的儿子宋丙从两岁多起就跟随宋A、纪XX共同生活,由宋A和纪XX共同抚养,宋A是和纪XX同居多年后,不得已于2007年2月才和纪XX领取的结婚证,后两人又于2010年5月离婚。

    至此,公证员得出结论,宋A与宋丙确实存在抚养关系,宋丙依法享有对宋A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员将核实的情况告知了三位申请人,并且请三位申请人通知宋丙,告知他有继承宋A遗产的权利,需要宋丙参与到此继承权公证事项中。而由于三位申请人碍于原来和纪XX、宋丙已经闹僵的关系,无法联系、也无法互相面对彼此,故而,公证处决定对该继承公证案件不予受理。并当场向三位申请人告知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证的法律程序和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对其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申请人对此表示理解,对不予受理决定无异议。

    【法律点评】

    按照《民法典》1127条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纪XX虽然和宋A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纪XX与其前夫所生儿子宋丙两岁起随宋A、纪XX生活多年,期间宋A对其进行了抚养,依照民法典1127条的规定,宋丙依法享有对宋A遗产的继承权,而三位申请人刻意隐瞒纪XX与宋A的婚姻关系及对宋丙抚养的情况既是碍于已经闹僵的关系,也是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现实中还需要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宣传。三位申请人向公证员询问以后的解决此事方法,公证员告诉三位申请人,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对宋A的遗产进行遗产分割。


    泰山公证处 朱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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