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园地
已签署的合同能否办理公证
  • 发布时间:2023-02-02
  •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 【案情简介】

    赵某、王某均为肥城××有限公司的股东,2012年12月10日,赵某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赵某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股权比列18.8%)转让给王某。为进一步确认股权转让的事实,补强《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防止因股权转让产生纠纷,2022年10月28日,赵某、王某到公证处咨询对已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办理公证的有关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公证处认为,从条文来看,合同遵循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已经签署的合同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处于不同阶段的合同进行公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已经签署的合同,可以申请办理公证。按照当事人的法律目的,采取适当的办证模式。既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签署合同办理合同公证,也可以依据原签署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协议)确认书》,对《确认书》办理公证。本案采取的是对《确认书》进行公证的模式。

    【公证书格式】

    股权转让确认书

    甲方(转让方):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乙方(受让方):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赵某与乙方王某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现双方就股权转让作如下确认:

    1.甲方赵某为肥城××有限公司股东,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前,持股比例18.8%。

    2.甲方赵某与乙方王某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甲方赵某将其在肥城××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比例18.8%)转让给乙方王某。

    3.上述股权的股权转让金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680000元),协议签订后,乙方王某已将转让金全部付清。

    4.甲方、乙方因履行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无任何纠纷。

    甲乙双方保证上述确认的内容真实,否则,由双方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甲方):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申请人(乙方):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公证事项:股权转让确认书

    申请人赵某、王某于二Ο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股权转让确认书》公证。

    经查,赵某、王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股权转让确认书》。双方在签订确认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前面的《股权转让确认书》的意思表示真实,确认书内容真实、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赵某与乙方王某于二Ο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股权转让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确认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肥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推荐理由】

    对《确认书》办理公证,确认的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合同签署时的相关情况和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对已经签署的合同办理公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首先,《××合同(协议)确认书》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签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确认,具有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具有补强以往意思表示的功能。另外,如果已经签署的合同存在瑕疵,且存在的瑕疵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办理公证时,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既能确保合同的效力,也能有效的避免纠纷。


    肥城市公证处 高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