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活动专栏>典型案例
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在农民工身上
  • 发布时间:2012-03-19
  •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 近日,一个动人的场面出现在泰安市司法局。一位长期在泰城打工的农民工兄弟李某某抱着一块印着鲜红党徽的感谢牌匾来到市司法局,专门向司法局领导表达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感激之情。在市局接待室,他眼含动情的泪水,紧握住司法局领导的手深情地说:“俺和妻子长年在城市打工,农村的承包地早已退还,党的惠农补贴咱享受不到;城市市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因俺的身份问题,也无法奢望;但市法律援助中心、泰安市公证处双双出手,对我的法律困难予以援助,并免除了所有公证费用,俺也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法律惠民政策,让咱一个普通农民工深切感受到了社会的阳光温暖,使俺从失去亲人的悲伤阴影中走出,俺和年幼的儿子有了继续生活下去的美好希望。”有人说: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背后总会有一个曲折动人的司法为民故事。这个动人故事场面的由来是这样的。

    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一位面色黝红、面带愁容,中等身材,身着一件布满油迹陈旧蓝色羽绒服的中青年男子领着一个五六岁的活泼可爱小男孩来到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将已故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通过交谈,公证员逐渐了解了这个打工家庭的困难问题。中年男子叫李某某,是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西西住村村民,长期在城市打工,以厨师为业。二〇一一年九月年仅三十余岁的妻子张某某患乳腺癌医治无效死亡。在泰城,妻子张某某名下遗留有房产一处,系妻子生前,主要由妻子父母出资购买。李某某的岳父、岳母担心其以后再婚,幼小的外孙经济上无所依靠,多次敦促女婿将女儿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外孙李某名下。为解除两位老人在丧女后的后顾之忧,善良的李某某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身上。为此,特申办继承权公证,以解除岳父、岳母心结困扰。

    张某某的房产位于市区中心地段。如何办理复杂的继承公证,是李某某心头的一大难题。由于妻子无固定收入,加之患重病,治疗花去了家庭的全部积蓄,并且李某某为给妻子治病外欠了大量债务,百分之二的继承公证费用成为特困打工家庭的另一重大难题。这套房产建筑面积有六十五平方米,市场价值三十万元,法定公证费是六千元。

    首先,公证员热情详细说明了办理继承权公证及赠与公证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向李某某提供了办理继承公证具体说明书,这解决了他的第一个难题。当李某某惴惴不安地提出缴纳公证费确有实际困难时,公证员马上建议说:“根据二○一一年实施的《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你们虽不完全符合援助的硬性条件,但你们家庭情况特殊,可以偿试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难道不完全符合条件,也能对俺农民工公证援助?李某某疑惑地问道。“对。公证法律援助是公证处根据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生活困难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于虽不完全符合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公证处会积极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情况,争取予以特别照顾。”公证员解释说。随后,李某某怀着忐忑的心情,按照公证员的指引来到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出乎他的意外,这个困难农民工受到了中心工作人员的亲切接待。

    法援中心张正国主任听完公证员关于李某某的情况介绍,在了解清其家庭的特殊困难后,用温暖的话语感动了这个悲伤农民工的心。张主任介绍说:“法律援助项目是党和政府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温暖工程。法援的宗旨是以无偿法律服务的方式扶弱助贫,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一○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低保家庭、没有工作领取抚恤金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你虽然不属于上述援助范围,鉴于你的特殊情况,如能提供合格困难证明,可以特别照顾。”李某某表示自己仅仅是个在泰城的社会底层打工者,无法提供法定的困难证件,但其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非常了解他的家庭的困难,他曾多次向社区领导汇报过家庭的窘迫,可否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困难证明。张主任明确答复:“你的情况特殊!可以考虑灵活特别处理。”

    第四天,李某某怀着愁楚不安的心情向市法援中心提供了由泰安市泰山区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让他惊喜的是,一接到证明,张正国主任立即与市公证处李鹏主任进行沟通交流。张主任风趣而又认真地说:“市民、村民都是公民,法律援助的阳光不能有死角。李某某是农村村民,户籍在岱岳区,按理应到岱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由岱岳区公证处办理该公证事项。但他最先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加之他的情况特别,换个机构申请的话,有可能完全死卡援助条件的法律框框,结果如何还真不好说啊。为了贴现政府的温暖,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破例为他出具援助通知书,请市公证处具体为其办理好援助公证事项。李鹏主任毫不迟疑地答复:“搞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讲政治、讲党性的重大事项,是公证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市局指派的援助工作,市处一定安排得力的公证人员,优质、高效地完成援助任务。”泰安市法援中心迅速向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出具了(2011)第122号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接到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领导马上指定资深公证员具体经办。张正国主任事无巨细,又亲自找到经办公证员语重心长的嘱咐:“李某某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二〇一一年受理的最后一件业务,希望公证人员把公证办好,让党和政府暖民心的政策落实的实处。”启动公证受理程序后,公证员详细询问了申请人李某某的家庭具体情况,并与其岳父张某、岳母王某进行了会面谈话。公证员发现这个农民工家庭除了存在经济的困难,还存在复杂的法律继承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复杂性表现在:李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房产系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资产的定性有争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法律归属有了新解释规定,该房产究竟是张某某的个人遗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不同意见。为此,岱宗公证处决定召开专门业务研讨会,分析问题,对财产定性

    研讨会上,部分公证员认为根据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认定是张某某的个人遗产。婚姻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有部分公证员认为对婚姻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灵活理解,该规则的法律适用必须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张某某名下房产仅是父母在其婚后购买,当时父母并未与女婿、女儿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加之张某某已经亡故,如果确定房产仅归一方个人所有,产生争议就会无法认定事实。经研究,处务会确定由经办公证员与张某某父母核实具体情况,然后确定财产的性质归属。

    当公证员告知了张某某父母相关婚姻问题最新司法解释后,这两个老实忠厚的农民回答:“当时女儿结婚后,随女婿在城里打工,俺两口拿出一辈子省吃俭用的积蓄加上他们自己凑的一部分钱款,为二人在城里购买了一套二手老房产。俺农民关心的问题只是子女结婚生娃,赡养老人,哪会考虑到子女的离婚问题。当时并未与女儿、女婿说该房产是仅归女儿个人所有。俺们仅考虑让他们在城里打工有个安稳的窝。”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争议,公证处最终认定房产应归李某某、张某某夫妻共同共有。公证员将认定结果告知了李某某及其岳父、岳母,他们均无争议。这样在履行了调查程序及询问核实了张某某的全部继承人基础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在最快的时间内为申请人出具了(2012)泰岱宗证民字第1号《继承权公证书》及第2号《赠与声明公证书》。

    当公证员将一摞公证书递交到申请人手中时,李某某这个困难打工者感动颇深。他激动地说:“作为一个没有复杂专业技能的小小农民工,打工的生活艰辛备至。妻子亡故后,俺拖带者年幼的儿子艰难生活,还因为妻子治病外欠了数万元的债务,俺感到生活的压力重重。但市法律援助中心却不因俺的农民工身份,对法律援助申请置之不理,而是特别为俺们家庭开了法律绿灯,帮助办理了公证手续。在法律上解决了俺们的家庭困难,又在经济上提供了减免救助。都说社会上人们嫌贫爱富,但俺觉得法律援助却特别钟爱社会底层穷人,这使俺们在城市里打工的弱势群体感到党和政府的法律阳光,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希望。”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