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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出公证援助手 温暖特困家庭心
  • 发布时间: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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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 文

    【案情简介】

    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一位面带愁容,身材瘦小的中年妇女携一个行动迟钝,右臂麻痹的残疾青年男子来到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向公证员倾诉了家庭的难题。原来这是泰安市享受低保待遇的一户母子家庭,母亲叫王某,儿子叫颜廷某。随着母亲断断续续的诉说,公证员逐渐了解了这户特困家庭难题的由来。一九九六年六月正值壮年的丈夫颜岱某突发脑溢血死亡;二〇〇一年五月妻子所在的企业改制,王某下岗失业;二〇〇七年五月正处在高考前夕,学习优异的儿子颜廷某脑血管瘤突发破裂。虽然诊断正确,抢救及时,保住了儿子的生命,但因脑血管瘤压迫了神经,造成儿子语言障碍,右臂麻痹,落下终身残疾。多年来母亲一直拖带残疾儿子艰苦度日。随着母亲岁数的增长,一个家庭顾虑问题久久困扰在心结。

    这个困扰母亲心结的问题是:自己百年之后,能给儿子养家度日留下什么财产?思来想去,唯一可遗留给儿子的财产就是丈夫生前留下的一套位于市区中心地段的房改房。母子俩前去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咨询过户的手续,答复是:该房产属于遗产范围,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及赠与公证书才能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如何办理复杂的继承公证,是母亲心头的一大难题,百分之二的继承公证费用是特困家庭的另一个重大困难。这套房产建筑面积有六十平方米,市场价值三十万元,公证费自然不菲。

    当母亲惴惴不安地提出缴纳公证费确有困难时,公证员马上建议说:“根据二○一一年生效的《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你们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啊!”“ 法律援助?难道是免费公证?”母亲疑惑地问道。“对。公证法律援助是公证处根据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生活困难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公证员回答说。

    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公证机构预审后,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依法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公证员解答说,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公证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的,公证机构应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将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及免收费情况报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公证员继续耐心地详细解释说。

    “这真是一件好事情啊!那如何申请援助啊?”母亲再次困惑地问道。“你们请跟我来吧。”公证员将填写完《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的母子俩,按规定程序引领到泰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母子俩一进入法律援助中心,就立刻受到了几位工作人员的亲切接待。

    法援中心张正国主任一段温暖的话语迅速感动了困难母子的心。张主任亲切地介绍说:“首先支持特困家庭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项目是党和政府一件得民心,顺民意的温暖工程。法援的宗旨是以无偿法律服务的方式扶弱助贫,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的《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另外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母子俩向法援张主任出示了《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张主任当场决定予以受理,立刻向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出具了(2011)第17号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当母子俩领到了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愁苦的面容露出了感激的笑容。

    【案件分析】

    本公证申请是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生效以来,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首例法律援助公证事项。在接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领导讲政治,保民生,高度重视,指派处里资深公证员具体经办该公证事项。

    二○一一年山东省司法厅为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公证活动具体落实纳入到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内。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开展的一项扶弱助贫、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中国方正出版社一九九八年一月出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著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书介绍说: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法制史学者认为应追溯到五百年前大不列颠岛国上的苏格兰王国。十五世纪未期,英国已经废除了农奴制,农民在法律上获得了人身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萌芽和发展。当时苏格兰的统治者亨利七世在一个法案中规定:正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以及那些根据他们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行事的人……同样地,应当根据正义原则任命律师,律师应同样地为穷苦人及……人服务。由此,揭开了西方法律援助历史的扉页。”该书指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首创者是前司法部部长肖扬。

    据该书资料表明: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司法部部长肖扬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肖扬部长说:“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以后法、德、美等西方国家相继普遍建立了这种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人人平等的标志,也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体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应是律师的应尽义务,也是律师的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律师法草案应该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明确写进去。” 

    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滥觞于律师制度改革过程。试点工作自一九九四年初开始,持续到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颁布形成制度规定。公证制度中是否规定法律援助制度曾经一度存在争议。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首次全国法律援助经验交流暨工作研讨会在广州召开。有些会议代表提出,法律援助不应包括公证,公证领域不存在法律援助。因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代表国家所为的证明行为,没有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就没有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没有钱就不会去申请公证,如果当事人有钱,便不需要援助。为批评这种观点,司法部张耕副部长举出了一个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实施法律援助,温暖特困家庭的案例,说明了在公证领域内同样存在需要法律援助的事情。

    一九九七年五月月二十日《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下发,将公证纳入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司法部公证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报司法部签发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公证员也成为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之一。在中国法律援助专业实施主体框架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及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

    二○一一年生效的《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对我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具体落实,规定每名执业公证员每年至少要办理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办法还规定,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援助。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及免收费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至此,一项暖民心、得民意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完善。

    【办证过程】

    接到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领导马上指定具体经办公证员,启动公证受理程序。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公证申请人王某、颜廷某的家庭具体情况。公证员发现这个家庭既存在经济的困难又存在复杂的法律继承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复杂性表现在:出现了转继承情况,存在复杂的继承权并合问题。

    首先,被转继承人颜景某父母的情况复杂。无被转继承人父母姓名、死亡时间等公证资料。王某的配偶颜岱某一九九六年六月突发脑溢血死亡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颜岱某的父亲颜景某因同样疾病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归他的合法继承人。颜景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对颜景某应继承颜岱某的遗产份额均有合法继承权。

    当公证员告知了相关继承问题司法解释后,申请人王某着急地说出了自己家庭的特殊情况。王某说:自己的婆婆刘秀某仍然健在。公公、婆婆共有子女三人,长子颜泰某、二子颜岱某、三子颜长某。据婆婆刘秀某回忆,公公的父母早已死亡,姓名及死亡时间均不祥。无法按公证制度的规定提供颜景某父母姓名及死亡时间的证明资料。这可给经办公证员出了一个法律大难题。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在了解申请人家庭具体困难后,决定在遵守真实、合法的公证原则前提下,针对王某家庭的特殊困难,灵活处理该案。

    在于王某的交谈中,公证员了解到被转继承人颜景某生前系泰安市某单位的离休干部。公证员于是前往该单位了解颜景某的家庭亲属关系情况。该单位提供了颜景某的原始人事关系档案表。档案表中,颜景某父母关系一栏,记录为父母双亡。公证员在继承权公证书中对被转继承父母姓名、死亡时间等予以纪实性地表述。

    其次,被转继承人颜景某的配偶刘秀某存在复杂的继承权并合问题。民事权利并和与民事权利竞合概念极为相近。梁慧星的《民法总论》一书说: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竞合。权利竞合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竞合。所谓请求权竞合,指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拥有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各请求权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关联。请求权竞合的原因是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数个请求权竞合,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它的请求权消亡。

    需要说明的是,请求权竞合,主要是因同一事件所产生的数个的请求权之间的竞合。之所以发生竞合,是因为这些请求权的目的相同。如果就同一标的,因不同事件,发生相同的请求权,则不构成竞合,而构成可以同时存在数个请求权,学者对此称之为请求权并合

    本法律援助公证案例中,围绕一个继承标的,一个继承人因不同的关系人产生了数个继承权。颜岱某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死亡后,遗留有与妻子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房改房一套,对该财产属于颜岱某的份额,下列人员享有法定继承权:1、妻子王某。2、儿子颜廷某。3、父亲颜景某。4、母亲刘秀某。在颜岱某的遗产分割前,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被继承人的父亲颜景某死亡。对于颜景某应当继承颜岱某的遗产份额,下列人员享有现实的法定继承权:1、妻子刘秀某。2、长子颜泰某。3、三子颜长某。颜景某的父母按照继承法也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颜景某的父母在颜景某生前死亡,他们的继承权利是虚拟的、无法实现的权利。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关系人刘秀某对被继承人颜岱某的遗产份额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了两次继承权。这两个继承权虽然标的相同,但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两项权利并存。颜岱某的残疾儿子颜廷某要想得到房产的全部产权,除了母亲王某要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儿子外,被继承人颜岱某的实际继承人妻子王某、母亲刘秀某及被转继承人颜景某的实际继承人妻子刘秀某、长子颜泰某、三子颜长某均需放弃法定继承权。经征询关系人王某、刘秀某、颜泰某、颜长某的意见,他们均自愿放弃自己的法定继承权。为了防止争议,公证员特别告知了继承人刘秀某对于继承标的,她因儿子及丈夫死亡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享有并存的两个继承权。刘秀某明确表示对上述两个继承权利,均同意放弃。

    对于上述复杂的继承关系,公证员在继承权公证书中进行了精确清晰的表述。具体公证证词如下:“继承人颜廷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颜岱某的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某、母亲刘秀某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颜岱某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颜景某的继承人:妻子刘秀某、儿子颜泰某、颜长某均表示放弃对被转继承人颜景某应继承颜岱某的遗产继承权。”

    这样在履行了调查程序及询问核实了颜岱某的全部继承人及颜景某的全部继承人基础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为申请人王某及儿子颜廷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及《赠与协议公证书》。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当公证员将一摞公证书递交到申请人母子手中时,这对特困家庭母子感动万分。母亲王某激动地说:“公证法律援助真是党的一项好制度啊!既在法律上解决了我们的家庭困难,又在经济上提供了减免救助。这使我们特困家庭感到社会充满了阳光,生活也有了希望。”

    【点评】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理念增强的结果。一九九六年司法部部长肖扬部长指出:“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当前的中国,仍然有一批由于经济条件低下,生活陷入困境,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这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阶层。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公平的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考问的是一个社会制度的良心。用法律援助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法律上的困难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利在弱势群体,功在党和政府的光彩事业。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认真积极办理市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公证援助事项,使特困家庭感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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