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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英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发布时间: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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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英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报送单位: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一、 案情简介:

    20121116,公安民警在泰安市泰山区泰莱高速公路泰莱收费站检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王某昌、王某英驾驶面包车非法运输猫头鹰7只。王某昌、王某英二人系夫妻,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猫头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3228日,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二、 承办过程

    20121117王某昌、王某英夫妻二人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这是泰安第一例因运输猫头鹰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因此,借此案例普及法律知识非常重要。公安机关与泰安众媒体联手,在泰安市岱岳区电视台、泰安日报等媒体对此案及时进行了报道,本案在泰安影响很大。2012122日,王某英的家人聘请高丙芳律师介入此案。高律师先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积极与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治安大队主办警官沟通,但是因为本案影响大,主办警官非常谨慎,高律师有时一天4次跑公安局沟通此事,并从本案被告人系夫妻,家中两个孩子无人照顾;本案属于非暴力犯罪等方面来阐述取保候审的理由,最终高律师的敬业和执着感动了主办警官,主办警官先向上级领导汇报,但领导也不敢决定,最后向检察机关请示,才于王某英被拘留后的第28天办理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高律师查阅、复制卷宗,与公诉人员沟通辩护意见;审判阶段,王某英及家人没钱聘用律师,考虑到其实际困难,高律师主动带着王某英去泰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何敬伟律师为王某昌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猫头鹰6只为情节严重,量刑在510年有期徒刑。高律师关于王某英系从犯等辩护意见被采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英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英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三、 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及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泰安区公安分局领导:

    犯罪嫌疑人王某英和丈夫王某昌生长在贵州省的大山中,家乡群山环抱,交通闭塞,经济落后,野生动物多,文化程度低,见识少,因为不懂法,不知道运输猫头鹰也是犯罪,因无知而触犯了国家刑法,夫妻双方都被刑事拘留。王某英夫妇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这次犯罪纯粹是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诱惑所致。两人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一个10岁,一个12岁,都是年少无知的时候,最需要父母的关爱,而家中只有王某昌70岁的老母亲照看,王某昌父亲已经去世,兄弟姐妹都在外地打工,无暇代为照看,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恳请领导看在王某英夫妇初犯偶犯份上,再考虑两人涉嫌的罪名--非法运输、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非暴力犯罪,不具社会危害性,且本案犯罪标的-猫头鹰的数量不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恳请贵局领导考虑犯罪嫌疑人王某英和王某昌的家庭实际困难,对其准予取保候审为盼!

    此致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王某富(王某昌之弟)

    2012年12月6

    第二部分,辩护意见

    对王某英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王某英有诸多从轻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

    1、被告人王某英系本案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认定从犯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 《刑法》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同时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认定从犯的简单标准。对于区分主从犯,有以下几点简单标准:

    从起因上看:谁是犯意的引起者,谁是主犯。

    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上看:谁是犯罪的主导支配者.谁是主犯。

    从危害结果上看:谁是危害结果的主要造成者,谁是主犯。

    从利益上看:谁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谁是主犯。

    再次、从认定从犯的法律依据和简单标准来衡量,本案被告人王某英属于从犯。本案案情是:20121116日,王某英和丈夫王某昌开面包车回家,路上碰到卖猫头鹰的,王某昌想买回家养着捉田鼠,花700元买了7只猫头鹰和20多只夹子一只鸽子,装到车上准备运回家,路过泰安收费站被查获。用上述简单标准来衡量本案:第一,从起因上看,王某英不是本案的引起者,提出购买猫头鹰的是王某昌,王某英都不想丈夫王某昌买猫头鹰,但她做不了丈夫的主。;第二,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上看,王某昌是主导支配者,他是司机,负责运输;第三,从危害结果上看,王某昌是危害结果的主要造成者;第四,从利益上看,王某昌想买来自己养着,用来捉田鼠,他是最大受益者。

    由此看见,王某英不是本案犯意的引起者,不是本案犯罪的主导支配着,也不是危害结果的造成者,更不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经过分析,认定王某英为从犯应该没有异议。

    综上,被告人王某英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王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英归案后至法庭审理阶段供述稳定并具有较高可信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而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应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某英自愿认罪伏法,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王某英是初犯、偶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案卷材料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英在涉嫌本案犯罪之前,从未参与过任何犯罪活动,也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其在本案犯罪活动中,由于公安机关破案及时,也使本案的犯罪活动被及时消灭,猫头鹰均为活体,没有对社会产生太大的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5、被告人王某英家乡在贵州省的大山中,交通闭塞,经济落后,王某英没上过学,是文盲,见识少,法律意识淡薄,以前不认识猫头鹰,不知道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非法运输猫头鹰属于犯罪;而且,本案很特殊,两个被告人是夫妻,两人是家庭的经济和生活支柱,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一个10岁,一个12岁,都是年少无知的时候,最需要父母的关爱,而家中只有王某昌70岁的老母亲照看,王某昌父亲已经去世,兄弟姐妹都在外地打工,无暇代为照看,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恳请法院考虑这些特殊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6、根据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被告人王某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考虑到法律风险,不做无罪辩护,但认为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从轻量刑依据。

    本案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要求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具备了明知猫头鹰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知道运输猫头鹰是非法的,才构成犯罪。

    犯罪故意又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由此可见,认识因素是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统一。事实性认识是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这就为事实性认识限定了范围。具体到本案,王某英必须知道运输的是猫头鹰并且知道猫头鹰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认识前提,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一事实的认识。具体到本案,王某英必须知道运输猫头鹰是被刑法禁止的,才构成犯罪。王某英不知道运输猫头鹰是犯罪行为。而从王某英的生长环境和文化程度来看,她从小在贵州省的深山里长大,信息闭塞,文化程度很低,不可能知道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运输几只猫头鹰是非法的。“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因此王某英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总之,被告人王某英有很多从轻量刑情节,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王某英能够判处缓刑,让其回家照顾家庭。

    四、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昌、王某英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昌、王某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昌、王明英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英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王某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英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简要点评:

    本案是泰安市第一例因非法运输猫头鹰而涉及的刑事犯罪。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猫头鹰及其制品都涉及犯罪,而且是重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运输猫头鹰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5年至10年。但是一般人没有这个法律意识,甚至不知道这是犯罪。可法律无情,一旦触犯,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非法运输的猫头鹰为7只,法定量刑幅度在510年有期徒刑。但本案具有特殊性,两个共犯系夫妻,在接到案件之初,高律师以为两嫌疑人是为了出售牟利而运输猫头鹰,因此在案件情况不明了的情况下只能从两人的家庭困难和罪名的非暴力型来为王某英争取取保候审。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高律师对案件有了清楚的了解,从法定、酌定诸多从轻量刑情节为王某英辩护,尤其是在从犯的辩护方面,下足了功夫,最终能够让法院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为王某英能够减轻处罚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得以判处缓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是否认定王某英系从犯是对王某英能否判处缓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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