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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 发布时间: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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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王志方与黄玉琴两人结婚多年也是老来得女于是倍加呵护,一直到女儿王宇彤长大成人都是王志方夫妇里外操持,万千宠爱,转眼间女儿也大学毕业了,大学期间王宇彤爱上了同校师兄高磊,两人合计毕业后结婚,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在宇彤父母的帮助下两个人买了新房,也装修了房屋,高磊怕宇彤太辛苦,一人在外打拼,宇彤开心的做起了全职太太,高磊对宇彤家人很体贴也很信任,家里的开支一向由宇彤负责,工作之余还常常带宇彤出门散心,生活也很幸福。次年5月宇彤怀孕了,就在一家人幸福期待新生命的时候,高磊却离家出走了,音讯全无,这可急坏了宇彤一家人,可惜,屋漏偏逢连夜雨,正在家人着急找人的功夫,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高磊做生意失败,找朋友崔鹏借款15万,现在还款期已到却无力归还,为了躲债离家出走,债主找不到高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宇彤却不知道有这笔欠款存在,为了应诉宇彤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借贷索要欠款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磊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即王宇彤对高磊所欠债务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清楚地掌握好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我们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本案中,因高磊向担保公司借款时,其与王宇彤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公司经营需要,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王宇彤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高磊借款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王宇彤认为自己不知情因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高磊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高磊与王宇彤共同归还。

    法院判决:此案起诉至法院后,我们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鹏与高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高磊向崔鹏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王宇彤与高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崔鹏要求高磊、王宇彤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宇彤主张该债务为高磊个人债务,因崔鹏与高磊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高磊个人债务,且高磊与王宇彤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王宇彤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高磊与王宇彤应共同归还原告崔鹏借款15万元。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所提到的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点显得有些牵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进一步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生产经营必须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至于上述观点,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夫妻之间相处本应友爱互信,但是也有很多女人婚后做全职太太对丈夫在外面的事业毫无了解,上述案例中宇彤是幸福的,高磊对她对家庭都是有一定贡献的,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有很多男人长期不在家,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在外举债却要在家照顾老人孩子的妻子共同承担债务,确实不公平,因此如果遇到此类事情,应当及时了解一方的财务动向,并向债权人表明欠款的用途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进行约定,这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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