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0日17时许,张某和丈夫刘某到财源街金桥服装商城购物时,趁着商城女装店顾客多,店主忙乱的时候,由其丈夫刘某抱着女儿望风,张某把女装店铺抽屉内的一个钱包偷出,后把钱包内的6700元存到张某的银行卡内,钱包内还有装修押金单等。在2013年11月13日到金桥服装商城购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670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其它物品我带领公安机关找回后也退还给了被害人。案件经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张某和丈夫刘某都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又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困难,泰山区人民法院它向泰安市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函,
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广,承办此案并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张某一审刑事辩护人。张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又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才了解到受援人张某是又聋又哑的人,小学文化,文化水平低,同案犯刘某是张某的丈夫也是又聋又哑人,两人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受援人张某没有工作,只有其丈夫刘某在饭店打工的收入维持生活,何况丈夫刘某的收入也不高,应该说是二人为生活所迫才实施的盗窃,受援人张某和其丈夫因盗窃的实施的犯罪与其他共同盗窃犯罪有着很大区别。再就是受援人张某和其丈夫归案后,如实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将全部赃款退还给了受害人。由于受援人张某是聋哑人,同其谈话要通过翻译,虽然同其交流十分困难,但在会见受援人张某时,张律师通过翻译耐心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以及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还对受援人进行了教育,告诉她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人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的生活,不要不劳而获,更不能违法犯罪。通过律师给其讲解法律和教育,张某和其丈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保证之后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要靠自己的双手挣钱养活自己和家人。泰山区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张律师参加开庭,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当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在这次犯罪活动中,是起次要的作用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从这次整个盗窃的过程看出,张某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都是在其他被告人安排下行使的,事后也没有控赃款、赃物,说明被告人张某在此次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不仅全面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全面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好请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张某在此之前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更没有实施过任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张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水平低以及对法律的无知等有关,请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侦查机关被告人张某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刚才庭审调查时,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也承认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很后悔,决心痛改前非,决不再犯,可谓认罪、悔罪态较好。这一切都说明被告人张某诚恳的认罪和悔罪,证明了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也应当依法给予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五、被告人张某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本案是共同盗窃犯罪,单从案件形式上来看是比较严重,但从案件事实情况看,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被告人张某是又聋又哑人,小学文化,文化水平低;其次,此次盗窃对被告人张某来说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其三,两被告人都是又聋又哑人,是两被告人是夫妻,两人有一个一岁多的女儿,被告人张某没有工作,只有被告人刘磊在饭店打工,收入也不高,应该说是为生活而盗窃,与其他共同盗窃犯罪有着很大区别;其四,此次盗窃数额并不是太大,盗窃的赃款赃物全部退还给人被害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五,被告人积极缴交纳了罚金;其六,被告人张被取保候审。这些情节虽然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但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张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受援人张某是又聋又哑人,又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受援人张某免于刑事处罚,更有利于受援人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人民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给予受援人张某判处1000元罚金。
办案体会:
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歧视、伤害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少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普遍面临着比常人更多的困难。法律援助制度做为一种国家义务救助行为,作为律师有向残疾人群体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责任。
让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面临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受援人是又聋又哑的人,由于的给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无数残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了创造社会财富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自强不息,取得了令人肃然起敬的业绩。我们不应以陈腐的观念去看待和对待残疾人,应给予关爱、尊重,把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看作社会应尽的责任,让残疾人切实体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让法律援助为残疾人撑起一片蓝天,让法治日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田,从而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