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1月份登记结婚,2008年9月生原告杨某某,婚后杨某与李某性格不好,2014年9月10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有如下约定“婚生男孩杨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女方索要抚养费”。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每月730元。
案件过程
该案被告到我所希望能委托我们为其代理,我们在了解案情后同意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案件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几点答辩意见:第一,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离婚时就抚养费问题已达成协议,该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在综合考量是否离婚、由谁抚养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双方的经济状况如何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第二,杨某与李某离婚时距离起诉索要抚养费仅一年多的时间,其收入、财产等状况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更,杨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完成能够预见到一年之后自己的抚养能力,才做出的上述约定,现在又要求起诉变更,显然不具备变更抚养的条件。第三,被告李某自离婚后,身心受到伤害,工作中经常出错,被解雇后,没有任何收放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
案件结果
该案经过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的,不予准许”杨某某的父亲杨某与李某2014年9月10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杨某某由杨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且离婚后杨某不能以任何理由向李某索要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某与李某离婚后,原告杨某某跟随杨某生活,杨某离婚后按协议履行,承担了杨某某的全部抚养费用,能保障杨某某的正常生活,具备抚养能力,不属于司法规定“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要费用”的情形。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你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父母之间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的请示,但对“必要时”的理解应当是子女主张给付抚养费距离父母离婚时经过一段合理时间或承担子女抚养一方经济收放状况恶化,或者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较大变化,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已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离婚时对原告抚养费如何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实质是双方在综合考量是否离婚、由谁抚养子女、抚养费如何承担、双方的经济状况如何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杨某在协议中愿意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对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是能够预见的,对未来短期内物价水平是能够预见的,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距离双方离婚时一年两个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父杨某收入、家庭状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等与其父母离婚时发生了超出合理预期的较大变化,从而导致原告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并不妨碍原告在确有必要时再行主张权利。
评析
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协议而免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你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规定从立法上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以保护,从立法目的上看,是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是也不能排除男、女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先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再要求支付抚养费,这种做为显示违背的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因此,对于该类案件,更要着重审查另行起诉要求抚养费是否确有必要,主要从离婚时间、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收入、家庭状况、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方面发了较离婚时的重大变更,从而在孩子被抚养权与协议的自愿公平方面达到一个平衡,既保障了孩子的法定权利,又弘扬了社会的良好风气。
附录: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们做为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搜集相关证据,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李某与被原告之父杨某于2014年9月10日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杨某自愿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被告索要抚养费。该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违背协议约定,不应被支持。
二、被告现生活困难,也无力负担原告抚养费。被告与原告之父杨某离婚后,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无法安心工作,在工作中经常出错,被单位辞退后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自己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对于原告的抚养费确实有心无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之规定,被告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因此,其索要抚养费的主张不应被支持。
三、原告之父杨某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答辩支付抚养费,现在起诉索要抚养费,时隔仅一年两个月,这段时间里,原告之父某的工资收入没有降低,孩子当时上幼儿园,现在上小学,学费支出比离婚时反而大大降低,物价水平也没有大的波动。因此,不存在重大的情事变更原因来推反双方的协议。故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新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