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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质量审慎核查关 识破造假公证书
  • 发布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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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公证

    严把质量审慎核查关 识破造假公证书

    宁阳县公证处

    案情介绍

    20148月的一天上午,有几个人匆匆走进宁阳县公证处办证大厅,值班公证员热情接待了这群当事人,并对他们进行询问。原来家住宁阳县磁窑镇某村的王某去年因交通事故在北京死亡,现在查出王某死亡后在银行遗留有存款,这些人是死者的母亲和孩子,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让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他们都提交了,并提交了黑龙江、贵州两省某公证处出具的死者的父亲和死者的妻子的二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我们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没发现什么问题,但在审查二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时,声明书及公证书的格式、内容均与我处相差无异,公证书用纸是专用纸带编号。

    按照办理程序,对公证书的真伪终究还是要核实,工作人员给这两个公证处打电话核实均无人接听,在网上搜索后确实有两位公证员的姓名,存着怀疑准备先办理,等等再核实。正在办理时,突然发现一个小细节,远隔千里的两个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专用纸的编号却是连号,这下“露了腚”,因为这种几率存在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公证人员当即质问当事人,他们慌了神,对我们说出了实情。原来死者王某的家庭比较特殊,死者的父亲,现在贵州某煤矿打工,因路途遥远且经济困难,无法赶回来,而王某生前与妻子感情不和,其妻子已离家出走多年,听别人说现在生活在黑龙江;无法取得联系,并且因为其妻子未对孩子进抚养义务,也不想让他妻子知情,为了领取死者的存款,当事人伪造了公证书。公证员当场对他们进行了批评,告知他们这是违法的,当事人也认识到错误,表示等相关人员到齐了再来办理。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42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公证质量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办理公证要严把质量关,切实尽到审慎审查责任,公证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仔细谨慎的办理公证事项,要对每个公证事项进行“存疑审查”,注重办证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同时要履行法治宣传职责,要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承担的法律后果,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公证处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当事人认知公证、理解公证,从而使公证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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