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当事人神秘的面纱 真人、真证也应拒绝公证
------有感于一件普通的《声明书》公证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公证处 张艳艳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的某天,早上刚刚上班,公证处接待室来了三个当事人,两名男性,一名女性,其中一名男性衣衫褴褛,年龄大约五十岁左右,身材较矮而且偏瘦,另外一名男性依着整齐,干净利索,谈吐大方,年龄大约四十岁左右,身材高大魁梧,女性面容较好,眉清目秀,穿着时尚,身材高挑,年龄大约三十七八。当公证员询问他们来公证处要办何种公证时,女性说他和前夫离婚后孩子跟随她生活,现在她再婚后孩子跟随她和现在的丈夫共同生活,来公证处发表个声明,把孩子的姓氏改随继父的姓氏。公证人员问哪个是他的前夫和现在的丈夫时,她说年龄较大的那个是前夫,年龄稍微小的哪个是现在的丈夫。公证员通过对他们的观察,发现其所谓的前夫无论从相貌还是从年龄方面来说,两人之间差距较大,两人之间怎么会存在过婚姻关系呢?其中很可能存在假人真证的情况,于是公证员审查了其提供的材料,发现材料并无虚假之处,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医学证明都是真的,但是公证员仍然有疑问,于是对其前夫单独进行询问,通过对其前夫询问得知,该女性和其并不认识,两人只是通过别人介绍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领完结婚证后两人从未在一起生活过,后来两人又领取了离婚证,其实他们之间是假结婚。后来公证员又对女性进行了单独询问,经询问得知,实际上她和真正的丈夫为了生二胎,逃避社会抚养,办理了假离婚,后来找了一个不认识的男性假结婚,生完孩子后又办理了离婚,事后又和真正的丈夫复婚,孩子随即改随其姓氏,这样名正言顺的逃避了社会抚养。至此,真相大白,真人、真证、公证事项合法,该项公证能否办理?
【案情分析】
针对上述案情,经过公证员的讨论,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办理,因为当事人都是真的,提供的材料也都是真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也合法,不存在拒绝受理的理由。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办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该案中当事人为逃避社会抚养费的征缴,自编自导了以上剧情,实为法律所不容许的,最后公证处采纳了第二种观点,拒绝受理。
【心得体会】
公证的作用就是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证事项必须合法,这里讲的合法,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合法,而且包括事实上的合法,如果对一项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不但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相同的公证事项,不同的案情,为把每一起公证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要借鉴中医的诊疗方法,“望、闻、问、切”,学会察言观色,仔细观察当事人的衣着打扮、言语行动,以辨别事情的真伪,认真询问当事人,以期找出破绽,还原事情的真相,从而保证公证案件的质量,提升公证行业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