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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委托大意义
  • 发布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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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委托大意义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王帅

    案情介绍

    当事人刘某山东淄博人,因受贿罪在泰安监狱服刑。2006年曾与妻子购买一套集资房,根据当事人的代理人刘某的侄子介绍,该房屋已经盖了好多年了,房子也已经入住了而且契税已经交过,当时在税务局交契税的发票写的是刘某的名字,现在单位要统一办理房产证,但刘某本人回不去,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办理公证。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的要求,该公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办理房产证的有关手续都全权委托妻子去办,另一个该房产落到妻子个人名下,属妻子单独所有。

    案情分析

    该公证事项表面看来再简单不过了,就是一个委托公证外加一个不再共有的声明书公证。但由于当事人的情况特殊,现在失去人身自由不能和我们正常沟通,在民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所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应慎重。另外,在办理公证申请之前,我们并没有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们并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自愿表示放弃。所以对该公证我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只是办理委托公证,我们可以受理。这样既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顺利办出房产证来。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只要当事人自愿并且不违法这个公证可以受理。本人认为任何的公证都不是简单的1+1=2的数学题或是单项选择任选其一。公证员可以简单的按照当事人的需求办理公证,不去追究公证事项的“自愿”背后有怎样的迫不得已,也可以对心存疑虑的问题视而不见,当做当事人私下的家务事不闻不问,但是从这些年的办证经验来讲,所有你心存疑虑的公证事项,背后一定是有隐情的。即使现在办了公证将来出问题的可能也会很大。另外公证员在公证事项中承担的角色往往是一手托两家的,即使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你保护了一方的利益,就有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我们在办理公证时“公证”是第一位的,所谓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有前提,有底线的。作为一个合格的公证员,应该努力接近事实的真相,还原事件的本来面貌。根据法律事实把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法律后果和意义讲清楚,再由当事人做出自己真实的意思判断,也许这就是我们区别于律师的最根本的区别。

    这样,我们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样答复的。我们先按照当事人委托办理房产证准备手续,等我们和当事人会见完之后,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办理其他的公证事项。对此,当事人的代理人表示反对,认为我们把事情想复杂了。他认为,这两层意思写到一个公证书里就可以了,另外当事人的爱人已经提前在电话里和他做了沟通,他也表示同意。我们可以一次就把这个公证办完。对此,我们把我们的顾虑和他的代理人做了沟通。该当事人已经60多岁,夫妻两个只有这一套住房,并且当事人现在又在服刑,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此时的处境和心理状态,如果我们讲明了此事的法律后果,他还愿意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我们也可以立刻为他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的代理人体会了我们的用意,觉得我们这样处理是必要的稳妥的,他会尽快申请会见的时间办理公证。

    两天之后,我们在监狱会见了当事人刘某。不出我们所料,当刘某看到我们准备的公证材料后也陷入了沉思和矛盾中。另外我们所有要求刘某的签字的材料监狱的干警也做了预审,监狱认为如果当事人同意办理放弃房产的声明公证,鉴于该公证事项有可能损害服刑人员的利益,监狱要求刘某要给监狱写一个承诺。该承诺表示自己知悉该公证的法律后果并处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做出的该法律行为。事情到此,证实了我们的想法并非多余,另外监狱和我们一样也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谨慎的办理对他们有可能造成损害的法律行为。经过和刘某的交流,刘某称前两天确实和妻子通过电话,也给他说了这个事,说他放弃将来再办其它手续的话都会简单,自己也没多想。觉得只是为了办手续方便,写在谁的名下都无所谓。可是看了这些材料之后,才明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己这个年龄了,失去人身自由又没有经济来源,放弃了该房产真的没有安全感。他宁愿麻烦一点,还是办到两人名下吧。至此,该公证和公证员的想法不谋而合,我们顺利的为当事人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大家皆大欢喜。

    分析与点评:

    委托公证向来是被业内人士公认的“小公证,大责任”的公证事项,一不小心就会出现风险,所以对待委托公证一定要提高警惕,充分发挥公证员的主观能动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百姓”的意识,才能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起公证机构的良好形象,真正提高公证的公信力,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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