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继承公证中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公证处 杨风琳
[案情简介]
刘*宇与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名刘*亚,现已成年。刘*宇的父亲刘*海与母亲刘*慧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刘*宇、刘B、刘C。刘*海与刘*慧在1973年离婚后,于1975年与张*云结婚,张*云结婚前有一女儿,名刘*莉(1967年出生)。
刘*宇于1998年去世,刘*宇与江*有房改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刘*宇名下,去世前未留遗嘱,未签订遗嘱抚养协议。
刘*海于2003年去世,刘*海与张*云有房改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刘*海名下,去世前未留遗嘱,未签订遗嘱抚养协议,其父母先于其去世。
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继承法》中的本位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和继承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案情分析]
一、本案涉及到继承中的本位继承、转继承,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还涉及到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因此首先要确定不同继承关系的各继承人范围。
在解决上诉问题之前,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这些继承人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或理告死亡,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实际接受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合继承人在尚未取得遗产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财产就转移到另一个继承关系当中,他成为了这个新的继承关系中的被继承人,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本案中对于刘*宇的这套房产应先查明房改时间,其配偶江*是否参与了房改,以确定遗产范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被继承的房产属于刘*宇与江*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被继承的房产只有一半的份额属于刘*宇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子女、配偶继承,即由刘*海、生母刘*慧,儿子刘*亚,配偶江*会共同继承。
因刘*宇的父亲刘*海是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财产由刘*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因其父亲均早于其死亡,其应继承的财产由配偶张*云、儿子刘B、刘C和继女刘*莉继承。
在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刘*宇的生母与继母谁有继承权的问题。首先要查明刘*宇与继母张*云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对于父母的规定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对当事人的询问显示,刘*宇的父亲与继母张*云再婚时其已是成年人,则与继母张*云不具有扶养关系,则张*云不具有继承权,而刘*慧是其生母是当然具有继承权的。
二是继女刘*莉是否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分析,刘*海与张*云结婚时,刘*莉才只有十岁左右,经过对各当事人询问得知刘*莉一直跟随刘*海与张*云共同生活,双方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对于刘*海的遗产刘*莉有继承权。
在解决完刘*宇的A房产继承权问题后,再来分析刘*海的房产继承权问题,这样可以使各当事人的继承权更加清晰、继承范围更加明确。
同样,对于登记在刘*海名下的B房产首先要确定该房产是刘*海与前妻刘*慧参与的房改,还是与再婚妻子张*云参与的房改,只这样才能确定遗产继承人的范围。经查明,该房产是与张*云参与的房改房,属于刘*海与张*云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继承关系当中存在一个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因刘*宇先于刘*海死亡,刘*宇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直系晚辈亲属刘*亚代位继承。
现在,在这两个继承关系中出现了另一个转代继承的问题,刘*宇与刘*海先后死亡,刘*宇应继承刘*海的B房产遗产份额由刘*亚代位继承这不难理解,但刘*海转继承刘*宇的A房产的份额,刘*亚是否还能再代位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海继承刘*宇A房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在继承关系发生后,该项权利就成为即得的,也成为了其遗产范围,而刘*宇先于其死亡,则刘*亚有权代位继承A房产。
二、刘*海继承的A房产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必须得明确,因为这也涉及到遗产继承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继承客体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代位继承继承的是遗产份额,转继承继承的是继承权,因此,刘*海转继承A房产是属于其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有,则刘*海继承的A房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而不是将A房产分割一半后再继承。
[体会]本案中涉及到两套房产两个继承关系,虽然当事人都是一样的,但必须分别处理,这样才能确定两套房产的继承人范围,也使办证不会过于混乱。而且要明确代位继承所继承的是遗产份额,转继承所继承的是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