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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证员的角度谈公证公信力
  • 发布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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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公证员的角度谈公证公信力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王辰

    【内容摘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至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审议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也提出“将司法公信建设作为加强四大诚信建设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内容之一”。而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 在维护正常的民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对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公证行业公平、正义的形象日渐深入人心,成为了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但也应该看到,当下公证公信力正受到挑战,公证公信力的大厦亟待加固。作为一名公证员,如何用自己的行动维护公证的公信力,使公证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的职能,从而助力“依法治国”的美好愿景,是值得每一位执业公证员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依法治国公证 公信力 公证质量

    一、公证公信力概述

    1、公信力是什么,公证公信力又是什么

    公信力,顾名思义——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就是指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组织以及具有公共性质的抽象存在物(如权力、制度等)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公信力的核心其实就是信任,没有信任,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信任是主体对客体未来行为的一种良好预期,即主体相信客体的未来行为会符合自己的愿望或达到自己的利益预期。在社会生活中,信任是不可缺少的,它是社会合作的基础,是良好的社会秩序得以存续的前提。正如罗素·哈丁所说:“说我信任你意味着我有理由期望你因为你自己的原因,在相关事情上作为我的代理人行事。你的利益暗含着我的利益。”总之,一个机构、组织、乃至行业争取民众信任,必须提供符合民众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从公证的角度而言,公证公信力就是公证行业依据自身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信任度。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成员对公证活动以及公证活动的成果——公证文书的评价、认可和信任程度,是公证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公证公信力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从来不是与生俱来的将相种,而应是扎根于认真的群众工作,伴随着踏实的工作付出、产生于卓越的榜样力量。滥用职权,挥霍公信,迟早会引发信任危机。我们只有坚持提供的符合社会需求的公证产品以及的优质法律服务,才能不断的累计信任,赢得口碑,形成威信,才能为社会不断添益最持久的公信力,这样的公信力才是有根之木,有源之水。

    2、公信力对公证行业发展有何影响?首先,持久的公证公信力是公证行业赖以发展壮大的源泉。换个角度来说,公证公信力其实是民众对公证工作的一种反馈,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那说明我们所提供的公证产品和法律服务并未达到民众的期望和需求,公证行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了。其次,公证公信力能促进公证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树立起公证公信力,就会形成公证行业的品牌和威望,民众便会产生对于公证处、公证员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向公证员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将会随着公证公信力的不断强化而逐渐减少,因为他们知道,公证处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即使是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也难以骗取公证书从而达到不法目的。另一方面,公证公信力有助于公证行业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地位、作用的提高,使其他单位、组织对公证更加熟悉和认可,从而使公证所涉及的调查核实工作更能顺利开展。而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减少了,调查核实更容易掌握案件的实情了,那么我们所提供的公证产品便更为优质和有保障,使公证公信力再上新台阶,这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当然,形成这样持久而牢固的公证公信力,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二、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原因

    1、司法诚信体系缺失,从而使公众对处于司法一环的公证失去最基本的信任。
      我国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但由于立法相对滞后,一些司法人员能动司法意识淡薄,司法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要求,影响司法公信力。此外,存在少部分律师虚假代理,为达目的不惜提供虚假证据,而很多当事人将律师与公证员混为一谈,这必然会对公证公信力产生负面的影响。
      2、公众错误的法制观念 , 导致公众对公证的不理解。
      一方面,由于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他们对公证抱有不恰当的期待,认为公证能为当事人解决一切问题,在公证员同当事人讲明诸如净身出户协议、断绝亲子关系等完全不具备法律意义,无法办理公证之时,有些当事人便会认为公证处推三阻四,是找理由不愿为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公证不仅要讲究实体公正,还要注重程序正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比如继承权公证要求无遗漏继承人,全部继承人必须到场(不包括异地当事人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等情况)对该项继承公证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比如委托书赠与协议等公证要求对申请人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这使一些缺乏法律素养的申请人抱怨公证处为难当事人,甚至有当事人认为拍照取证是对当事人的侮辱,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公证的误解和不满。

    3、公证调查核实困难重重,有些公证难以了解最真实的情况,导致无法公证或者出现错证,直接影响了公证公信力的形成。比如亲属关系存在难以核实的情况,由于我国户籍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一般成年子女分户登记后,在户籍记载上来无法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兄弟姐妹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更是难以确认。公证机构向户籍登记机关核实时,往往以户籍制度不健全或者保护当事人隐私为由屡遭拒绝,公证机构向证明出具单位核实时,有些单位更是以各项理由不予配合。另一方面,单位证明的随意性加大了公证机构核实的责任。单位的解体、分立、合并,再加上目前人员流动性增大,造成人事档案管理混乱,基于做好事或单方面相信当事人的陈述,随意盖章出具证明的屡见不鲜。这给核实的过程及结果造成了不利影响。

    4、公证员的个人素质导致错证的出现。一方面,有些公证员不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素养都无法满足当今日益增长的公证需求,对一些合同协议条款的审查不甚明晰,无法提供可靠的法律意见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一些公证员在长期工作过程中出现马虎懈怠的情况,导致公证书证词出现错误或者瑕疵,影响当事人使用,甚至有些涉外公证,在当事人拿到国外去才发现公证书出现明显错误无法使用,使公众对公证产生了不信任感。另外,还存在极个别公证处和公证员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求创收,不讲公证质量,办证过程中掺杂了人情和关系,违反公证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破坏了公证的诚信制度,更谈不上公证的公信力了。

    三、作为公证员,如何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众所周知,法国的公证员具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和权威,他们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业绩与崇高的权威,进而赢得了全社会的衷心信任和国家立法的全面授权,除了法令所赋予法国公证人的法律地位之外,根本上取决于法国公证人无可比拟的法律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可以说,是法国公证人优秀的业务素质与道德品质决定了法国公证人的权威地位,赢得了国家立法的授权和政府与民众的信任,而这种授权与信任又进一步提升了法国公证人的业务素质与道德品质,最终成就了完善的法国公证制度。见贤思齐,作为一名公证员,我们也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进步来促进公证公信力的提升,从而助力整个公证行业的大发展。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才能通过自我提升来提升公证公信力呢?

    1、坚守岗位职责,以严谨和诚恳的态度面对细致的公证工作。 每一份公证书都是我们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产品,“夫祸患常积于忽微”,在公证过程中,即使微小的细节都有可能决定着案件的质量,而人工制作的公证书,出现错误又在所难免,想要保证公证书百分之百没有瑕疵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即使是一千份甚至一万分公证书仅有那么一两件存在问题和瑕疵,经过公证当事人的口口相传,也会对公证公信力产生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因此,公证员必须对所从事的公证工作存在敬畏之心,以审慎的态度竭力降低出错的几率,一个公证书至少审核三遍,没出证的时候看一遍,打印出正式稿再看一遍,公证书做好,发给当事人之前再审核一遍。只有反复的的审核把关,才能让失误在严谨下低头。与此同时,我建议公证员应做好对公证当事人的回访工作,尤其是涉外公证,提醒当事人尽快将所需材料提交相应部门,如果发现问题一定及时反馈给公证员,同时保证立即对有瑕疵的公证书予以更正,避免错过纠正的时机,使当事人已经出国才发现公证书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中国公证乃至国家形象受损。笔者认为公证员及时的提醒和纠错对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维护公证行业的清誉具有明显的成效。

    2、公证员要充分做好法律宣传,让公证走近大众。首先,我们每天面对公证当事人,公证员的每一次解答咨询和受理业务都是我们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公证业务的良好契机,因此,当事人每申请一项业务,对于公证员来讲,并不是受理或者不受理那么简单直接,此项公证达到什么条件才可以受理,它意味着什么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一项业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无法办理或者无需办理公证,建议当事人再履行何法律程序,都要向当事人讲明。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和尊重,也是对我们自己,对公证事业的负责和尊重。当前,我国加大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按国际惯例办事,已成为不少人的理念,公证在此中的作用就会更加凸现,这也是大力宣传公证的一个有利契机,宣传公证的诚信与公信力,使广大的当事人认可公证具有“安全感、信任感”,保证当事人的诚信不受欺诈和威胁,使不诚信或失信通过办理公证受到制约并遭到社会的谴责,以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公证在其中应有其重要、不可替代的地位。

    3、认真做好公证调查核实工作,从每一环节严格把关。公证审查与核实是确保公证质量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和强化公证社会公信力的有力保障。核实要贯穿公证办理过程的始终,不能把核实程序放到最后一个环节。即在接受咨询、每次审查证明材料、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的过程中,都对当事人进行认真观察,审慎对待每一个环节,面对当事人多交流、多提问,通过对当事人的语言、表情深入了解当事人。另外,在到证明出具单位核实时,找到相关责任人,不必直接表明此行的目的是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首先了解该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然后询问证明材料内容与所盖印章是否真实,最后再告知需要做核实笔录需要其签字或盖章。以避免因不愿或不同意在公证处核查人员的核查记录上签字或盖章而拒绝核实证明。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恰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公证行业来说,既代表着机遇,更意味着责任!如何提高公证公信力,事关公证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公证公信力的核心是公证机构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公证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两者呈现动态发展,树立好公证的公信力,无疑对公证行业的发展和公证法律地位的提高具有极高的意义。而中国的公证事业需要一代代中国公证人用良好的法律素质和高尚的公证品质为公证公信力奠基。在公证之路上,我们每一位公证人都是一块铺路基石,该如何在这块基石上刻上属于自己的成绩,以此维护和提升公证的公信力,投身法治中国的建设,值得我们每一位公证人深思,更是我们每一位中国公证人的职责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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