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公证案例文学的选材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公证案例文学写作在创作素材的选定方面有一定技巧。作家魏军的《法制文学与创作》一书强调法治文学写作要:“对社会生活观察和感受,有分析的选择和提炼,乃至加工和改造,客观地反应出来,不能机械地撷取和自然主义描写。”浙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的《 案例评析写作的几点体会》强调:“不是每一个真实的案件都能写成精品案例,这有一个发现和选择的过程。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案源,善于找准发现的渠道。”案例选材是公证案例创作的基础。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案例
关于案例选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选择:“(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刘德生法官认为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具备如下六种情形的案件:“一是新类型案件;二是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三是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四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五是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六是上述多种情形交叉的案件。按照这一思路去找,有可能事半功倍。”公证案例选材与法院案例选材大道相通,但有自身的特点。
(一)具有历史史料价值的案例是公证案例的重要选材之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案例对中国公证文化的传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中国公证的历史通过案例得以薪火相传。如果没有公证案例的历史记载,中国古代公证活动将会无声地侵淫泯灭在历史的岁月里。
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三年卫盉”盉盖内铸铭文132字,记述了官员裘卫用玉器及礼服向贵族矩伯换取田地的经过。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作了一件铜盉(即温酒器),铭文记述了裘卫与贵族矩伯进行土地交换的全过程。因为涉及土地转让,事情重大,裘卫便把此事向周王的执政大臣汇报,官方派司法官员司徒、司马、司空出席现场,实地踏勘,主持田地移交仪式。这是已知并被法史专家公认的中国最早的国家公证活动记录,孔庆明等主编的《中国民法史》称:“官方的出席,有公证的意义。”
南宋时期的诉讼判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南宋中后期的法制史提供了珍贵史料。历史学
(二)具有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特点的案例是公证案例另一重要选材。具有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特点的公证案例都是公证实务中的复杂案例,经办公证员如果具备敏锐的创作感觉,将公证实务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积极的业务指导意义。这样的案例会受到当事人的称赞,能树立公证的公信力、反映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经得起历史检验,是公证宣传活生生的实例,是公证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公证实务领域应当参考的模范案例,是体现公证员智慧与积淀的经验载体。
(三)服务民生、关注民生的案例,体现了公证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社会价值,也是公证案例选材的重要内容。服务民生、关注民生的案例能体现党的司法为民理念,是讲政治的好案例,是公证案例中永恒的经典。
涉及民生的案例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凡涉及维护重大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或者普通利益群体众多的案例都与基本民生相关联。比如公证参与重大事故善后处理的案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众多,会在国际及国内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事故的妥善处理问题。又如对特殊弱势群众实施法律援助的案例。法律援助制度考问的是一个社会制度的良心。用公证援助的手段帮助群众解决法律上的困难,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如公证参与“三农问题”(指农业、农村、农民)的解决。“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三农”公证,虽然事情复杂,矛盾严重,收费偏少,但能为党分忧,为政府解难,能真正体现公证的社会治理价值。
二、能见证重要历史事件或还原历史真实的案例是全社会都特别关注的焦点案例
俗话说电光易失,石火难存,历史的河流不可重复。对正在发生的重大历史,公证因其独特的法定证明力和崇高的公信力可以保全记录历史的真实;对于已经发生的重要历史,公证可以通过保全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来还原历史的真像。此类见证历史的公证,对于普通公证员来说,机遇难求,必须要有高度的写作敏感。
二〇〇三年中国开始实施载人飞船太空发射计划,世界关注,全国注目。北京市公证处派公证员参与了“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搭载物保全公证,这样的公证事项肯定是社会媒体聚焦的热点。当年十月十六日“神舟”五号载人飞船顺利着陆,经过公证的飞船搭载物品安全回归。为此,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熊凌、徐敏撰写了《公证的“太空之旅”承办飞船搭载物保全公证小记》,记者费志勇、方承荣、张伟嘉也以此为题材撰写了《公证为“神舟”护航》的文章,这两篇公证案例同时刊登在二〇〇三年第六期《中国公证》上,公证见证保全了中国太空飞船的发展史。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极右势力否认侵华战争的罪行,战争老兵东史郎反省罪行,对外公开出版了见证日军疯狂罪行的《东史郎日记》。东史郎在半个世纪后,以亲身经历,反省本罪,对日本极右势力的打击无疑十分沉重。《东史郎日记》中有一段日军伍长桥本光治在南京将无辜路人装进邮袋,浇汽油焚烧,并将手榴弹拴在邮袋上沉湖引爆的残杀记载,引起了极右势力的恶毒攻击。
极右势力的蛊惑下,桥本光治以“日记记述不实”、“毁损名誉”为由,恬不知耻,状告东史郎。由此,引发了考验日本司法界道德和良知的“东史郎日记”案。东京地方法院以“日记记载从常识判断不自然”等为由作出了“东史郎支付五十万日元名誉损害赔偿”的判决。随后,东史郎上诉东京高等法院,并多次与律师到南京调查取证。为了模拟当时的加害现场,中国的爆破专家决定按日记的记载,实施手榴弹爆炸试验。通过试验,还原了真实的现场,证明东史郎日记记述的事实可以发生。南京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十份物证保全公证书,社会媒体对该公证案例进行了广泛报道。这种能还原重大历史事实的公证案例肯定是案例创作的绝佳素材。
三、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案例是行业杂志和业内人士特别喜爱的案例
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遇到以前没见过的新颖性案例,或者有学术争议性,或者有疑难性的公证申请,行业戏称为“疑难杂证”。办理这些公证事项,需要公证员的创新精神。创新的前提是思路创新,思路决定出路,创新体现公证员的智慧。
(一)全国行业首例或当地行业首例创新型案例
当地或全国首例公证实务,意味着此类实务的公证立法不完善,公证员在处理时没有先例可循,如何办理存在极大争议,而率先办理此类公证,会对行业产生重大指导意义。因此,该类型案例是行业刊物和业内公证员所特别钟爱的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征得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涉案古董、书法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难题,解除了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后顾之忧,避免了矛盾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并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这既是全国首例刑事案件涉案古董、书法物品公证保全,也是行业新颖性公证。
当时,岱岳区法院执行局向岱宗公证处咨询: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能否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公证监督的做法,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较多,公证保全介入刑事执行案件极为罕见。法官要求公证处介入保全刑事案件物证,公证员感到大惑不解。
原来泰山石膏公司职工赵某疯狂痴迷于古董淘宝热潮,挪用公司货款共计五十余万元,购买了大量古玩、书法。事发后,赵某被岱岳区法院判除有期徒刑,涉案古玩物品因鉴定、识别、保管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公安部门没有查封,继续存放在犯罪分子家中。案件终结后,受害单位多次要求执行判决,变卖涉案物品。为防止涉案物品被偷换、损坏、转移,法院研究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执行,交受害单位暂时保管,待赵某出狱后协商处理。为避免执行风险,要求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监督司法执行。
对于这件复杂稀奇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内部引发了不同的争议。首先,对公证能否介入司法执行案件存在争议。个别公证员认为:公证介入司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法理根据不充分。公证权监督司法权无法理依据。多数公证员认为:“一切权力皆需监督”是基本法理。法院执行权从理论上讲,不是司法审判权,而是司法行政权。公证监督司法行政执行,法理上无理论限制。
其次,关于公证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否适格存在争议。部分人提出:公证员不是古董鉴赏行家,办理古董证据保全存在专业技术障碍。多数公证员的主流意见是: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对古玩数量、外表特征的保全,不是对古董真伪及价值的技术鉴定。公证员不得以是行业首例业务就拒绝办理。
最后,关于该项公证的申请人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法院。因为本公证事项是法院执行局提出的,法院是公证当事人。另外一种相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公司,而不是法院。本案保全的古玩与法院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古董的存毁、偷换、转移与泰山石膏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公证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公司。
事后,该处撰文《用公证的“眼睛”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发表在二〇一二年第五期《中国公证》杂志上。该公证申请人先后去过其他公证处咨询,均以业内没有先例为由,予以婉拒,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成功办理及良好的社会效果说明:执行阶段刑事案件涉案物品证据保全,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以办理公证。这是对整个行业有指导意义的新型公证案例。
当地首例新颖型公证案例,如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具备新颖性特点,也是公证案例创作的好素材。二〇一一年三月江苏省镇江公证处办理了全省首例遗体DNA保全证据公证,死者的两非婚生子获赔六十万元。曹某与女友吴某同居多年,并育有两个儿子,后曹某因车祸死亡,事故民警告诉
(二)有学术指导意义的疑难案例
在公证理论界有学术争议的案例,公证员如果成功地办理了此类公证,这就是有学术指导意义的好案例。比如,证据保全案例中,现场物证遭到破坏,证据保全公证如何办理?公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是原始物证状态完整。如果物证现场已被破坏,公证员还能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在公证理论界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公证员应以中立性为原则,撤离被破坏的物证现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保全的物证已不复存在,再奢谈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纸上谈兵。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除了恪守中立性原则外,还应遵循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关注弱势群体。如果原始物证现场有充足的旁证证明,可以公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旁证来还原原始物证现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两位面色忧愁的果农,匆匆来到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申请对承包的林场保全证据。他们介绍说: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两人合伙承包了山东省某果树研究所八亩山林地及二十余亩荒山地,承包期至二〇〇九年一月。在承包期间,两个农民家庭十余口人,起早摸黑,辛勤开垦,投资上百万元,平整了二十余亩荒山,种植了大量经济林木。经过十年植育,昔日乱石草枯的荒山披上了葱郁的绿装。二〇〇九年承包期满,发包方既没与承包方续签合同,也没有要求承包方迁离。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果树研究所以土地有国家规划为由,要求在两天内迁走全部苗木。承包人要求双方协商预留合理期限。三月十五日果科所雇佣大型挖掘机及大量社会人员进入发包林地现场,强行对承包林地进行了破坏性平整。这是个学术争议极大的公证案例。
首先,在公证处内部,两种意见迥然不同。一种观点认为:该公证事项不适格。两位果农的承包期已满,按照合同法,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且该地被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属于发生了不可抗力情景。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法律关系除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受物权法的调整,公证可以办理。本案发包方与承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有争议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物权实施强制力。发包方擅自强行铲伐的行为应属不妥,果农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其次,在办证过程中,面对破坏的现场物证,如何办理,成为另一个现实难题。按照与申请人的约定:现场清点工作由物价局资产评估科的同志进行,监督工作公证员负责。
虽然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对现场物证状况及残存的果树、苗木数量品种进行了保全,但整个证据链条仍不完善、充分。当听说两个果农在十四日找了朋友、邻居对果园苗木进行了清点、录像后,公证员当即敏锐地意识到通过旁证可以还原真实的现场物证状况。公证员对四名清点人及摄影师单独进行了询问。在大量艰苦取证基础上,为当事人出具了一份物证保 全公证书及五份证人证言公证书,这六份公证形成了一条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从法律角度还原了被破坏果园的真实状况,当事人凭借公证书顺利地申请了财产评估鉴定,法院据此判决侵权方承担了巨额赔偿金六十余万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弱小的公民物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权利物证弹指间灰飞烟灭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为现代公证人提出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对己破坏的物证现场,公证员如何保全证据?是知难而退,独善其身,还是与时俱进,另辟蹊径。本案公证员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关注民生,对现场从整体到局部进行了详实踏勘、录像,并对残存的果树、苗木数量、品种进行了清点,加之对当事人自力救济的证据进行了法律审查,监督完善,从而充实了整个证据链条,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该案例被二〇一〇年第五期《中国公证》选登。
四、以参与突发事件处理、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三农”的案例是的关注民生的案例,是司法为民的光彩案例
(一)突发事件案例
众所周知,全国公证队伍人员稀少,人轻言微,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地位不高,但如果在特大突发性灾害事件发生时,公证员能挺身而出,通过公证的手段,帮助政府排忧解难,有所作为,就会产生地位。例如:
事后,司法部给该处记集体一等功,奖励进口警用吉普车一辆。《人民日报》等报纸给与了隆重报道,在公证对于社会还是陌生名词的年代,对公证的作用进行了一次生动宣传。这种重大突发事件公证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可遇不可求,公证员必须有政治敏锐力,抓住机遇,实现自身价值。
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了震惊中外的群体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分裂分子疯狂地打砸抢烧杀,无辜死亡的各族群众达一百五十六人,受毁损的房屋七百九十一户,被砸烧车辆共计1325辆。“7·5事件”成为新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造成人员伤亡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社会影响最大的一次暴力犯罪事件。
为了依法、及时进行善后赔付和抚恤金发放,“7·5事件”指挥部要求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供相关的公证证明。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诚信公证处、法诺公证处、米东公证处和亚心公证处等六家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没有双休日,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累计接待咨询三千余人次,审核确认死者亲属身份四百余人次,出具公证书一百余份,涉及继承权、声明书、协议书、委托书等多种公证事项。事件善后处理完结后,无一人提出异议。
新疆公证员体现出了不畏艰险,顾大局,讲政治的优秀素质。公证机构在善后工作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政府解难。这个优秀的公证案例事迹以《危难中凸显公证人本色——记“七·五”事件中的新疆公证人》为标题刊登在《中国公证》二〇〇九年第十二期上。
(二)法律援助案例
有人说:“每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普通法律援助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曲折动人的司法为民的法律故事”,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通过为普通农民工李国良实行公证法律援助的故事,对这句话进行了深动诠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农民工李国良领着一个五岁的儿子来到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将已故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通过交谈,公证员了解到他的家庭困难问题。
李国良是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西住村村民,长期在城市打工,以厨师为业。二〇一一年九月年仅三十余岁的妻子张海燕患乳腺癌医治无效死亡。在泰城妻子张海燕名下有房产一处,系妻子生前,主要由妻子父母出资购买。李国良的岳父、岳母担心其以后再婚,幼小的外孙经济上无所依靠,多次敦促女婿将女儿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外孙李佳骏名下。为解除两位老人的后顾之忧,善良的李国良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身上。为此,特申办继承权公证。
由于妻子重病治疗,花去了家庭的全部积蓄,百分之二的继承公证费用成为特困打工家庭的重大难题。公证员觉得他的家庭情况特殊,帮助他偿试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沟通协调,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破例为他出具援助通知书。
事后,李国良抱着一块印着鲜红党徽的感谢牌匾来到泰安市司法局,表达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感激之情。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李邦喜处长在《谈谈公证法律援助的三个问题》一文中深刻地指出:“开展公证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就是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最大体现”。这个《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耀在农民工的身上》的感人案例刊登在二〇一二年第六期《中国公证》上。
(三)“三农”案例
“三农”案例是公证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二〇〇四年以来,党和政府连续十年聚焦“三农”,这为公证服务“三农”带来了新使命、新课题,也为公证社会价值实现提供了新机遇。公证惠及“三农”的案例同样是公证案例的重要选材,这给那些工作在基层的县域公证处公证员带来了创作的广泛素材。多年来,《中国公证》杂志对涉及“三农”的案例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
二〇〇五年第三期《中国公证》杂志刊登了七篇公证服务“三农”的优秀论文、案例。这分别是:1、《“三农”公证 检验我们的奉献精神》;2、《让公证成为农村稳定的良药》;3、 《农村有一片新天地》;4、《公证是农民的“定心丸”》;5、《一份公证书稳定了一个村》;6、《因为有了“三农”公证》;7、《如何做好农业大省的“三农”公证工作》。在国家级刊物上一次选登上七篇公证服务“三农”的论文、案例实属罕见,这也说明“三农”公证案例的重要性。《中国公证》杂志的编辑在编者按中写道:“服务‘三农’,既是广大公证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动县域公证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盘活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的必然要求。”
河北省公证员协会撰写的《公证是服务“三农”的有效法治形式》一文说:“公证积极服务‘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化解了诸多矛盾纠纷,保证了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河北省涉农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已“成为支撑全省公证事业发展的半壁江山。”关于涉农公证的重要性,河北省公证员协会举例说:“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曾坚持三天两夜现场监督桥西区方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情绪对立、竞争激烈的村民在公证员宣布选举结果真实有效的刹那,对公证处报以雷鸣般掌声。”河北省公证员协会通过个案展现了现代公证制度在服务“三农”活动中的社会维稳价值。
另一个服务“三农”的优秀案例是巫山县公证处介入生态移民建设。巫山县是三峡移民重点县。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移民工作存在消极抵触情绪。公证介入后,公证员深入乡村,设置临时办证点,方便群众,现场宣传生态移民的国策及国家扶贫政策,同时说明公证法律监督政府政策落实。该县公证处制定落实“六个到位”措施,思想认识到位、后勤保障到位、人员配比到位、时间保障到位、沟通宣传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使政府迁得安心,百姓搬得放心,移民工作顺心。将党和政府得民心,顺民意的生态移民建设落实到实处,受到当地政府和广大移民的广泛赞誉。该案例以《巫山县公证处公证介入生态移民建设的探索和启示》为题,刊登在二〇一三年第八期《中国公证》上。
结论:公证案例文学积淀了历史的厚重,既是公证员办证经验的积累,也是公证历史的记载。公证案例能再现历史的真实,能体现公证员解决疑难实务的法理智慧火花,能反映公证为民的动人故事,所以我们需要那些能见证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或者在关注民生方面有典型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