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从被告人刘某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环境对他的不利影响。
刘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刘某年仅6岁的时候,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于肇事者逃逸至今未找到,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第二年母亲改嫁,对刘某不管不问。刘某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生活,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再加上爷爷奶奶的溺爱,初中未毕业即辍学在家。处于青春叛逆期的他,不愿吃苦劳动,不听爷爷奶奶的管束,家里托人给找的工作干不了两天就不干了,也不在家居住,整天在社会上和瞎混,没事去给朋友“站个场子”,这次的事情就是这样发生的。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和另两个朋友在一个修车的地方玩,另一个朋友韩某打电话让他们三人跟着去办点事,后来又接了一个人,一块被拉到了某会所。到会所后,几个人跟着韩某下车,也不知啥事,一会又回到车上。在车上呆了好长时间,韩某给每人了一个棍子说:“砸车”,刘某就跟着下去砸车了,由于刘某年纪小,身材也小,砸了两下未把车玻璃砸坏,都是其他几个人砸的。经鉴定,车辆损失20多万元。砸完车后,韩某给刘某和另两个朋友每人500元钱,让他们躲一躲。此时刘某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直到2015年12月1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逮捕,刘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刘某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审判阶段刘某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其亲属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援助,也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受该案后,依法提出了法律意见,查阅了卷宗,会见了刘某。了解到刘某在该案件中未参与砸车的谋划行为,也未为砸车准备工具,没有主动犯罪的故意,只是被动的听从他人指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刘某归案后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庭审过程中,律师依法为其发表了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办理此案了解到,刘某并没有主动犯罪的故意,只是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没有意思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承办律师教育他以后要引以为戒,不要在社会上瞎混,找个工作踏踏实实的干,并照顾好爷爷奶奶。刘某表示非常后悔,今后一定听爷爷奶奶的话,不再到处乱跑,找个工作踏踏实实的干,让爷爷奶奶放心,也不再给大家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