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千里 赴丹东 上门办证
补协议 办委托 公证圆梦
王某(女方)与卢某(男方)于2011年07月16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房屋一处归王某所有。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将房屋的具体坐落写错,也没有注明房屋的房产证号,离婚协议上载明的房屋信息与房产部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卢某离婚后因故在辽宁丹东居住,且因身体原因,行动不方便。王某想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几尽不可能。
今年四月中旬,王某到肥城市公证处咨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负责接待的公证员了解情况后,主动与登记部门联系,商讨办法,为王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补正房屋的具体坐落并注明房产证号;卢某不能前往肥城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公证委托。听到公证员的建议,王某思绪顿开,按公证处的要求准备了公证申请材料,并申请为卢某上门办证。受理王某的申请并为王某办理公证手续后,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前往千里之外的丹东为卢某办理公证手续。由于离婚后缺乏交流,公证员见到卢某后,卢某不明白办理公证的意图。公证员耐心的解释,细心的沟通,终使卢某认识到办理公证的必要性,公证员及时为卢某办理了公证手续。回到肥城后,承办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得以顺利办理,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几年的难题。
(2017.05.08.肥城市公证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