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同福同志事迹材料
赵同福,男,汉族,现任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泰安市司法鉴定协会委员。自参加司法鉴定工作以来,他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始终对鉴定质量把关严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诚信执业、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已经锤炼成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鉴定人。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通过近期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持续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更加坚定信念热爱司法鉴定事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司法鉴定人职责。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所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不泄露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他十分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更新,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从技术的层面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赵同福同志认真学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中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的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了详细的阅读研究,并在工作中准确应用。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及理论学习,有较高的司法鉴定理论素养和技术水平,多次代表鉴定所参加司法部法医临床伤残及伤情能力验证,均获通过及满意结果。牢固树立终身教育、素质教育的思想,以解决鉴定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疑难问题,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鉴定业务能力。
勤奋钻研抓业务,真抓实干见实效。司法鉴定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理案件客观公正、规范严谨,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对待每一案件做到材料研究仔细,检验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认真、细致,依据“标准”准确、无误,鉴定意见书分析条理、透彻,异议案件解释细致,质证出庭准时,回答问题精准,避免诉讼中矛盾激化,及时化解了诉讼纠纷。近2 年办理案件2000余件,在当地同类鉴定业务中位居前列,工作成绩优异,曾多次获得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特别是东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对王XX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案。被鉴定人王XX于2016年9月2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XXXX司法鉴定所做出头面部外伤;多发脑梗死评定为三级伤残;右侧耻骨上下支、右侧髋关节多发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各方当事人对此鉴定意见分歧较大。赵同福和同事对此案非常重视,认真查阅病历资料、反复观察多次CT及MRI检查相关影像学资料,特别是受伤当日的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颅脑CT检查情况,分析认为:其颅脑低密度改变为陈旧性,且与2016年10月1日东平县人民医院复查的颅脑CT相比较,后者经阅片未出现新的明显改变。得出被鉴定人王XX的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对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方不能接受。为化解矛盾,赵同福通过法庭多次与主审法官、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解释沟通,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与交通事故虽然没有因果关系,但势必会增加与交通事故有关系的骨盆骨折等损伤的护理期限及人数。最后,各方接受了赵同福的意见,达成了调解协议。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作为泰安市司法鉴定协会委员,他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参与协会各种标准的制定等工作,针对五部委新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适用问题,协调泰安市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鉴定更加规范。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准则及规范,模范履行会员义务。正确处理同行、同事关系,既坚持原则,又不贬损他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不通过非正常程序和不适当场合,对他人正在办理的鉴定事项发表不同的意见,避免新的矛盾纠纷发生。
坚持原则树正气,弃浊扬清守正道。在工作中,赵同福同志始终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严格遵守执业规则,恪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开展业务,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中不作“关系鉴定”、“人情鉴定”,无受贿、吃请、收受礼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有效投诉,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不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宣传和承诺,不协助当事人实施非法或欺诈性的行为。
辛勤的付出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和群众的赞誉。赵同福同志连年被评为全市优秀司法鉴定人。在多年的司法鉴定工作中,他坚持原则、尊重科学、客观公正,所做的鉴定结论采信率达到100%,受到法院、律师及群众的广泛赞扬。在司法鉴定的道路上,他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正如他的座右铭“追求公正,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