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A)
  • 发布时间:2018-05-09
  •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为帮助各级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理解《意见》精神,司法部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制定下发了《意见》?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刑满释放人员是特殊群体,他们刑满释放后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动员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促进了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工作。为总结安置帮教工作的实践经验,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司法部多次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会同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研究出台了《意见》。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