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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发布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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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则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社区矫正任务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研究制订提出了意见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需要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因此要切实从政策制度上研究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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