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刑法修正案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作出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规范作用。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在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离家庭、保持正常的生活工作状态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且在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矫正,容易受到消极因素的侵蚀,再违法犯罪风险不小,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需要多部门参与,形成合力。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使之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解决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中尚未明确规定,但工作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出台,有利于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高社区矫正实效。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落实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依法依规落实工作措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