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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规制度学习(三)--写入刑法
  • 发布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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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225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刑事立法精神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首先从刑罚目的上看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在刑罚适用与执行上强调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此次社区矫正明确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从立法上明确确立了行刑社会化理念使得社会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从刑事政策来看社区矫正的立法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和政策;这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最后社区矫正写入刑法顺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潮流。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61条明确指出:"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于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社区矫正此次写人刑法无疑是我国在行刑社会化发展中的一次里程碑式的规定是对联合国公约的积极回应表明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态度

    确立了相辅相成的两大矫正体系一是自由刑在执行中的最常见形式是监禁刑不可否认监禁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著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思想的逐渐深人人们逐渐认识到监禁矫正有其局限性因此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成为刑法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二是在这种情形下社区矫正随著行刑社会化的浪潮在世界各国广泛展开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社区矫正制度又向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有其巨大优越性但这并不说明社区矫正可以取代监禁矫正实际上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必将促进两大矫正体系的进一步协作从而在共同预防犯罪上取得重大效果。    

    关于二者的关系:首先社区矫正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监禁矫正在预防犯罪中两大无法突破的难题:

    其一监狱的相对有限与罪犯的相对无限的矛盾从长远来看监狱的建设是有限的而人口是不断增长的处于人口增长中的罪犯也是逐渐增多的监狱矫正不可能成为预防犯罪的最终选择;从短期来看社会某一时期国家用于监狱投入的成本是有限的仅就经济成本而言社区矫正的相应成本一般不超过监狱关押的20%。实施社区矫正更加节约司法资源

    社会法学派认为罪犯之所以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所决定的社会本身即是犯罪产生的一个诱因选择将罪犯投入社会运用社会力量进行矫正正是"对症下药",实现了对罪犯的社会内部消化有效解决行刑资源有限性的难题以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为例矫正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矫正罪犯心理与行为的矫正知识矫正技术和矫正能力但是国家刑事执行的专门矫正官缓刑官和假释官的资源是有限的

    因此实施社区矫正可以依托和借助社区的各种矫正资源和服务力量有效应对犯罪这既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根本区别也是社区矫正较之监狱矫正的最大优势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不仅可以减少监狱的人力和财力负担而且可以减少国家对监狱的经济投人降低监禁行刑的成本缓解监狱矫正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去矫正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

    其二罪犯的监狱化与再社会化的矛盾现代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社会化进程未全面完成而传统的监禁矫正将罪犯投人监狱使其隔离于社会之外大大削弱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反而使得罪犯的社会化速度远远滞后于正常社会成员不仅如此将犯罪人囚禁于监狱中还会使犯罪人无形中学到犯罪技术和技能传播监狱亚文化从而形成交叉感染例如有些初犯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人身危险性反而有增无减

    由此看出虽然监狱的隔离功能对于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但这种隔离并不能作为预防犯罪的最终手段因为罪犯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外最终仍然要回归社会对罪犯而言隔离的时间越长隔离的程度越高其再社会化的可能无疑越低再次进人社会后犯罪的可能性更大而社区矫正正好克服了监禁矫正的这一缺陷

    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环境下生活使罪犯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实现再社会化使罪犯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带来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重度丧失为特徵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其次监禁矫正是社区矫正的后盾和保障社区矫正确有优点但适用上也有局限性这是因为将罪犯放于社区必然需要考虑社区的安全只有在罪犯本身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前提下才具有适用的可能反之如果将一些暴力犯罪等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罪犯也放于社区不但不能预防犯罪反而是对犯罪的纵容另外为了保障社区矫正的效果有必要建立起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之间的桥梁比如我国刑法对缓刑假释罪犯违反规定的重新收监执行的规定这不仅可以促进罪犯积极改造而且可以使得社区矫正在适用中无"后顾之忧",大胆适用

       综上所述矫正是理念而矫正场所矫正内容的选择直接体现着刑罚由重到轻的适用序列存在著一个矫正方式上逐渐过渡的转移序列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也不是一个孤立发挥其矫正功能的措施矫正目标的相同性显示社区行刑与监狱行刑是相关联的统一体建立与监禁矫正相对的社区矫正可以为预防犯罪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从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特点来看监禁矫正是为罪犯关上了社会的大门而社区矫正是给罪犯打开了社会的大门这一关一开之间必须考虑到矫正的系统性和延续性使两大矫正体系之间相衔接通过二者相辅相成的共同作用使得行刑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刑罚效能得以增强行刑成本得以降低

    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类型即管制缓刑和假释对此有学者指出:"此次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意味著我国刑罚体系和执行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即将我国刑法中管制这种刑罚方式改成社区刑从而以生命刑自由刑社区刑重构我国刑罚体系的主体部分;此外以缓刑假释作为连接社区刑与自由刑生命刑的通道。

    我国传统刑罚体系中并不存在社区刑而此次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是否可以认为创立了社区刑并且使得社区刑成为与生命刑和自由刑并列的刑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但社区矫正的引入的确促进了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以管制刑为例管制作为非监禁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其积极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其规定虽然广泛但适用率却极低根据我国刑法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仅有五项义务而这五项义务都是将罪犯作为消极的客体来看待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简单的五项义务的规定与严厉的监狱监禁形成了强烈的对比难以有效体现管制的惩罚性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缓刑和假释的考察监督义务也同样存在落实不力的问题甚至许多人误认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就"没事了"。而实际上对缓刑犯的考察既是正确执行缓刑制度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一方面。"监督""考察"的缺失使得刑罚的"可感性"降低难以对罪犯造成应有的心理压力和必要的行为约束

    以上这些问题最终导致管制缓刑假释成为司法机关不太愿意采取的刑罚手段对于既可判处监禁刑又可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监禁刑以致造成了罪刑结构的失衡因此为了充分发挥管制缓刑假释在矫正犯罪人和降低我国刑罚严厉性方面的积极作用必须在立法上对其内容加以完善此次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和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就使得非监禁刑罚执行具备了实质内容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也必将得到改善从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果来看,"缓刑没事"的局面已经逐渐有所改观

      下一步社区矫正的立法化,《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人员装备设施经费保障的法制化,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挥提供更大的空间将促使非监禁刑罚执行考察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管制缓刑假释的作用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中切实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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