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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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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交通运输局)

     

         2020130日,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泰安市网络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泰2017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我们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和安排,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科室对该《暂行办法》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市交通运输局组成了由政策法规科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以及局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估小组,负责具体开展《暂行办法》评估调研活动。评估小组成立后,制定了本次评估活动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针对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评估小组取得了大量的素材和各类数据,通过对这些材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了评估结论。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对《暂行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检索相关文献的方式。经检读,《办法》是泰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考察《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制定程序,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

    2、合理性评估

    根据文本分析的方式以及实践中适用《办法》的意见反馈,评估小组认为《暂行办法》对于我市网约车市场管理体制、准入标准运营模式经营行为以及各级管理部门职责等规定都较为合理。一是明确了管理职责。暂行办法》规定交通部门为网约车管理主体,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监察机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并由市本级负责统筹实施两区及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二是细化了许可条件。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条件作具体规定,更具操作性。考虑到泰城旅游城市发展定位及出租汽车行业整体稳定和发展等实际,《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明确了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相关条件,并对网约车驾驶员提出了户籍(居住证)、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及年龄限制等相关要求。同时,对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对经营服务管理作出规范。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车辆安全管理、乘客信息管理等;规定驾驶员不得随意拒载、中途甩客,不得乱收费等;规定约车人要文明约车乘车,不得擅自取消预约服务,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等。同样,较上级网约车管理办法来说,《暂行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也更加具体地罗列了取得网约车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立法层面来看使《暂行办法》更合理,更具人性化。

    3可操作性评估

    通过对暂行办法》全文的检读、调研走访,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对于对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管理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4、实效性评估

    暂行办法》实施后市交通运输局积极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工作。截至目前,已许可12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滴滴出行、深圳万顺、斑马快跑)、许可1200辆网约车、许可3000多名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三项许可的合规化进程居全省前列,全市新老业态发展平稳有序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评估结论:《办法》立法质量较高、绩效明显,实用性较强,建议有效期延期一年或两年。同时,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事业健康发展,统筹对我市巡游车、网约车进行规范和管理,我局提报的《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待该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后,《办法》可不再保留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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