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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有关业务工作解答1.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的群众性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群众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核心和第一要义,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意愿。自愿平等原则要求,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调解员之间、当事人之间、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享有特殊的权利。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当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或接受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可以拒绝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而另循其它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说到底,就是一种依法、讲情、说理的融情法理于一体的法治实践和社会管理,法定性是其立业之基,合法性是其首要前提。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公德或者参考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升现代公民的综合素养。开展人民调解,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作出的明确规定,调解过程要做到于法有据、于情可宥、于理可通。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这一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民主政治制度,是调动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是展示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窗口。尊重当事人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实施以及协议的达成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说服劝解,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但接受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对调解协议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加以阻止、妨碍。 3.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一般要经过纠纷受理、调解实施、调解终结这三个环节。 在受理环节,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调解,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拟定调解方案,并通过说服、疏导,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对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达成口头协议的,要记录协议内容;对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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