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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线互动交流集锦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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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女士系独生女,父亲八年前去世,母亲健在,父亲生前有一处单位的房改房,父亲去世后。李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在这处房子居住。现在李女士的孩子要上小学了,父亲名下的房子属于学区房,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与母亲商议将房产过户至李女士的名下。经过到相关部门咨询,得知还需要经过李女士叔叔、姑姑们的同意才可以,这是怎么回事呢?带着疑惑和不理解李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

    答:通过李女士的讲述,公证员了解到原来李女士的奶奶是在一年前去世的,也就是说在李女士父亲去世之后去世的,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这涉及到一个转继承的问题。《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李父在八年前去世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健在,还有妻子和一个女儿。在这期间李女士一家没有办理继承事宜。一年前奶奶又去世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奶奶继承李父的遗产份额就转由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相关部门才会告知李女士,办理房产变更需要涉及到叔叔和姑姑们。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会看到有新闻报道说:“难道我的独生子女无法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通过这个案列应该会明白为什么了。所以提醒大家:办理继承要趁早,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继承人数越来越多,继承关系越来越复杂,麻烦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家庭矛盾。

另外,补充一点,对于婚后取得的房改房,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夫妻共有的,所以只有一半是李女士父亲的遗产,办理完继承手续以后,母亲的房产份额可以通过赠与或转让的方式给女儿,整套房产才会属于李女士所有。

 


微信平台咨询):婚前贷款买的房子,现在跟媳妇儿已经领证结婚了,感情很好,想把房子加上媳妇儿的名字,可以办理公证吗?

 

    答这个问题现在年轻人关心的比较多,这种情况双方可以签署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选择对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将房产以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如果贷款未还清,尚处于抵押状态,《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只是一种对内效力,约束夫妻两人,待贷款结清时夫妻双方去不动产管理部门变更为两个人所有的产权证后,即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在这里公证员认为对协议办理公证后,对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力,也可以体现公证的三大效力之一:证据效力。

 

 

 我(女士)女儿去世了,有一套房产是她婚前自己买的,现在有我和她爸爸,外孙和女婿,我们谁能继承这套房子,继承份额有差别吗?

女儿婚前的房子,婚后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话,是属于女儿个人的财产,她去世后,是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父亲、母亲、配偶、孩子四个人来继承她遗留的房产。在法律上四个人都是有继承权的,至于份额多少,《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所以孩子如果是未成年人,根据上述规定,孩子的继承权应由孩子的父亲代为行使。当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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