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71900XXX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认为,该处罚错误,理由有三:一是违法行为是因为南北道路施工,导致转弯半径过小;二是当时只是左前轮稍微压一部分黄线即判定为逆行,处罚过重;三是当时太阳光照射路面反光,从驾驶员方向不能明确看清楚双黄线位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5日,申请人来我大队非现场违法业务处理窗口办理号牌为鲁J*****的小型汽车的违法业务。我大队针对其2020年12月7日10时54分许于天平湖环湖路与岱岳东路路口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证据图片进行了审核,认为证据图片中能够清晰辨认该行驶方向上的标线指示、机动车全景特征和号牌号码等信息,三张证据图片能够反映该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事实,遂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我大队进行实地勘察,并再次调取相关证据。经过勘察,道路的双黄色实线交通标线清晰可辨,该路口东西方向道路为双向四条机动车道,路面较宽,由南向西左转弯,如果遵循机动车右侧通行原则的话,不会出现转弯半径小的情况。该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南北方向道路施工,但也不影响车辆由南向西方向左转弯,有证据证明同样的时段有其他车辆同样的行驶方向能够正常行驶,没有受到影响。同时,从证据照片中可以看到,该车通过路口时并非如申请人所述“只是左前轮稍微压一部分黄线”,第一张证据照片显示该车整个车身都在双黄线的左侧(按机动车行进方向)。我大队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10时54分,在天平湖环湖路与岱岳东路路口,车牌号为鲁J*****的小型汽车由南向西通行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本案所涉道路的交通标线清晰可辨,抓拍照片清晰记录了涉案车辆在由南向西通行时车身大部分由对向车道压双黄实线进入东西方向主车道的整个过程,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近时段的其他车辆在相同行驶方向的照片,可以证实道路施工并未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该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71900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