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9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XXXXXXX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由高新区龙泉路由南往北行驶,穿过青兰高速往迎胜南路方向行驶,由于到了禁行时间,下午四点半以后了,万官大街无法通行,所以决定从迎胜南路与万官路交叉路口高架桥底下,左转调回高新区,刚走到万官大街南左转车道,被辅警收回行车证,辅警没有权力收走行驶证,我没有穿过万官大街,万官大街以北为禁行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8日16时55分许,徐某某驾驶鲁J*****重型栏板货车在万官大街因在大中型货车禁限行区域内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车未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在禁限行区域内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关于大中型货车在泰城市区禁行问题,是个常识性问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2019年10月31日,泰安交警发布公告,公告中明确表示万官大街(泮河大街东路口至泮河大街西路口)以北的路段(含万官大街)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双向禁行措施。泰城的大中型货车市区禁行区域早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进行了公示,且在网络上可以查询。当事人驾驶大货车于2021年1月8日16时55分左右在万官大街附近行驶,该大货车未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擅自进入禁限行区域,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所述理由不成立,交警部门在万官大街及相关路口设有禁止驶入万官大街以北的标志,且在报纸、媒体上已发了公告,无论任何理由禁止重型货车驶入。关于辅警问题,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辅警在民警的带领下做辅助工作不违规。该车应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而未办理擅自进入禁行区域,即便办理了市区临时通行证,在晚高峰时段16:30-18:30期间大、中、重型货车在市区禁区内也禁止通行。2021年1月8日16时55分许,我大队民警在万官大街执勤巡逻时,发现鲁J*****重型栏板货车在高峰期在万官大街行驶,遂拦停该车辆,让其出示大货车市区临时通行证,驾驶人无法出示,民警告知其违法行为、权利义务后,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00元,扣3分。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请求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泰安交警支队发布公告,泰安市万官大街(泮河大街东路口至泮河大街西路口)以北的路段(含万官大街)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双向禁行措施,交警部门在万官大街及相关路口设置了禁令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进行了公示。2021年1月8日16时5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J*****重型栏板货车在万官大街行驶,被被申请人当场查获,并作出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本案中,根据被申请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申请人在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货车在禁行路段行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万官大街以北为禁行区域,其没有穿过万官大街的说法,本机关认为,根据禁行公告,禁行路段包括万官大街;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辅警执法问题,本机关认为辅警在民警的带领下做辅助工作符合《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