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29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1900XXXXXX)(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环山路与龙潭路路口,我因违反机动车限时禁令标志被行政处罚。我认为该处罚有错误,理由如下:一、前一个禁行标志在红绿灯灯架上,案发路口禁行标志设置在路边和摄像头灯架上;二、此路口很窄,还是下坡弯道,路况复杂,司机注意力集中在车道内,注意不到路边的禁行标志;三、司机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左拐双黄线”和“左拐后双黄线”,因为拐弯幅度大,很容易违章;四、每天在此路口都有大量违章,交警在路口每天面对大量的违章车辆而不及时制止,这样很容易发生事故;五、限时左转的目的在于缓解交通拥堵,而现在每天还是大量的车辆违反禁行标志左转,设置标志没有意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13日18时18分许,鲁J*****小型轿车在环山路与龙潭路路口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在环山路与龙潭路路口禁止左转的时段内左转,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
该路口设置限时段禁止左转交通标志,是根据路口早晚交通流量和实际交通状况,经多方调研、充分论证设立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该路口在早、晚高峰时段,即早7:30-8:30、晚17:00-18:30限时禁左(公交车、特种车辆除外),并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公告,5月18日起实施。案发时,申请人驾驶小型汽车在晚高峰18时18分禁止左转时间段内左转,该违法行为成立。既然设立了禁止左转的交通标志,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就要遵守,该路段设置有三个禁左标志,一个设置在天外桥东侧拐弯处,一个设置在天外桥西侧,还有一个设置在天外村路口左转方向的正前方,均清晰可见,申请人所述禁令标志安装不显眼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抓拍照片显示,当时该路口正有一辆公交车左转通过(该路口不对公交车限时禁左),申请人违法是其没有注意观察,跟行其他车辆习惯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18时18分许,车牌号为鲁J*****小型轿车在环山路与龙潭路路口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本案中,该路段设置了三处禁止左转的禁令标志,该标志设置符合相关规范且清晰可见,已明确表明除公交车、特种车辆外,7:30-8:30、17:00-18:30时间段内环山路与龙潭路路口(即天外村路口)禁止左转。据此,申请人“注意力集中在车道,注意不到禁行标志”、“注意力集中在左拐双黄线”等复议理由无法成立。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违反道路禁令标志通行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1900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