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48号
申请人:辛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61*****)。
申请人称:老汽车站东门没有设置临时停车点,乘客有需求,出租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临时上下乘客是可以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5月24日9:20许,申请人驾驶鲁JT2658号出租车在龙潭路因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现场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9:20许,车牌号为鲁J*****的出租车在龙潭路因“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现场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本案中,申请人驾驶鲁J*****的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停车待客,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记录在案证实,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61*****)并无不当。本案处罚是因申请人“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而非不能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申请人的理解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6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