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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0〕89号
  •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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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8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10159*****)。

    申请人称:1.罚单上写的是出租车上下乘客未立即驶离,我当时没有上下乘客;2.违章代码70190指的是,出租车在未设有停靠站的路段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前提是未设有出租车停靠站,但是全泰安没有一处停靠站,我认为该处罚不适用这一条;3.交警现场处罚时明确告知是因为停车超过三分钟,现场没有提示,而且本人记录仪显示并没有超过三分钟;4.怎么界定是不是未立即驶离,对时间并无详细规定;5.私家车乱停就在我旁边,却只是警告了事。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5月8日15:55许,申请人驾驶鲁J*****号出租车在望岳东路灵山大街至泰山大街路段因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现场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万达周围道路24小时禁止停车,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我大队一直以来都广泛进行了宣传告知,而且设有“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的提示标志。关于临时停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等有具体规定。关于违停时间长短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4小时禁停的路段,临时停车也是不允许的,但考虑到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需要一定的过程,从人性化执法角度考虑,限定三分钟,如果真有乘客上下车,特殊情况超过三分钟也有可能不处罚,如果没有乘客上下车,只是为了停车待客,就是不超过三分钟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而申请人在此处停车待客,已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关于申请人所说的选择性执法问题,视频巡视人员发现车辆在道路上停放造成秩序混乱后向辖区中队通报,辖区中队对所有违法车辆都一视同仁,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社会车辆大部分驾驶员不在现场,巡逻人员发现后会对其进行拍照固定证据上传进行处罚,遇有驾驶员在现场的情况会视情况作出处理,目前已经处罚多起社会车辆违法停车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8日15:55许,车牌号为鲁J*****的出租车在望岳东路灵山大街至泰山大街路段因“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现场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

    另查明,在申请人停车的右侧设置有全路段禁停标志,并有“停车行为违法 请立即驶离”的辅助提示标志。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本案中,申请人驾驶J*****的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停车待客,有申请人陈述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等在案证实,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10159*****)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10159*****)。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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