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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1〕49号
  •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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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1〕49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2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车已过,行人才开始进入斑马线。我过去以后行人才迈步,我在前他在后,出现在右车道。如果他先在斑马线上,我肯定会让他。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1日15时57分许,鲁J*****小型汽车在东岳大街中国移动公司门口因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抓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在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

    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区域,而其J*****小型汽车还未进入人行横道,本应该减速让行,该车却继续前行未礼让行人,申请人所说车辆过去行人才进入斑马线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该违法行为成立,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2021年2月23日申请人来交警支队城西大队御碑楼交通管理服务站处理该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处理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工作人员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权利义务后给予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人行横道线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所以即使行人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论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都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如果没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安全通过;如果有行人正在通过,应当停车让行。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看,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时,申请人驾驶车辆尚未到达车道停止线,此时申请人应该停车让行,而不应直接通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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