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57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局。
住所地: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灵山大街424号。
法定代表人:展卫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于2021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机关依法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赵某某举报泰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我从拼多多商家(泰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网红臭屁包,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属于三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特臭。2021年1月30日,我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202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我认为,申请人的该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吉林卫视电视报道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足以证明属于问题产品,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2月3日到该公司注册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小堰堤社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户主为尹某某夫妇,其表示未注册过被举报的公司,而且也不认识该公司两位股东于某某和石某某,对该公司的任何经营情况均不知情。同时,经现场检查,我局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涉案产品,与该公司年度报告上预留的电话(139XXXXXXXX)联系,也始终无人接听。因此,我局无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核实相关涉案产品,故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申请人从拼多多商家“某某品味店”(经营者为泰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名为“放屁垫”的商品一个。申请人收到该商品后,认为该商品“整体外包装为英文标签,无任何中文标签,属于三无产品,在使用玩耍过程中发现超级臭”,遂于2021年1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 2021年2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该投诉举报,到被投诉举报公司的注册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小堰堤社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进行检查,发现注册地址并非被投诉举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2021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理由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接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虽然到被投诉举报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核查,但在未查找到被投诉举报公司的情况下,未就被投诉举报的违法线索进一步进行有效核查,而且截止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被投诉举报公司的店铺仍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涉案商品。因此,被申请人以未核查到涉案公司、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5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重新核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