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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1〕76号
  •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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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176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3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称:2020年3月28日15时50分,在泮河大街与迎胜路路口因路口同等红绿灯车辆前方发生交通事故,故我实线变道,从旁边车道驶离,我认为该处罚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路口导向车道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标志标线清晰。进入导向车道之前应在虚线部位选择需要进入的导向车道,如果进入实线部位的导向车道后就应按导向车道规定的方向行驶,不能在导向车道内随意变道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该车在导向车道内变道行驶,事实清楚,交通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所说同车道车辆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因时间久无法核实,根据证据图片显示,同车道内的其他车辆均在导向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并未像该车一样变道驶离,申请人所述理由不成立。以上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图片等为证,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8日15时50分许,申请人驾驶鲁J*****小型汽车在泮河大街与迎胜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因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涉案路口划有清晰的导向车道,本案所涉车辆驶入导向车道后,由左转车道跨压白实线进入直行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同车道车辆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的理由,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法核实,本机关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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