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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0〕160号
  •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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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160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59*****)。

    申请人称:我行驶的路线没有发现禁令标志(傲徕峰路北转到岱阳大街),结果在前灌小区被查住。

    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大中型货车泰城市区禁行问题,是个常识性问题,所有大中型货车司机都知道泰城市区禁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2019年10月31日,泰安交警发布公告,公告中明确表示万官大街(泮河大街东路口至泮河大街西路口)以北的路段(含万官大街)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双向禁行措施。泰城的大中型货车市区禁行区域早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进行了公示,且在网络上可以查询。当事人所驾驶的大货车鲁J*****号车,2020年8月22日08时30分左右在岱阳大街附近行驶,该大货车未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擅自进入禁限行区域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声称没有看到禁令标志,理由不成立,交警部门在万官大街上设有前方禁止右转驶入万官大街以北的标志,且在报纸、新媒体上已发了公告,看到看不到标志不影响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治理大气污染,特别是大、中、重型货车的汽车尾气污染严重,为有效降低此类汽车对大气的污染,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查处力度,以此来降低大、中、重型汽车尾气对泰城市区大气的污染,规划禁限行区域,限制、制止进城的大、中、重型货车进入市区,并不是全面限制、制止,制止的是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大、中、重型货车,对达到国Ⅳ排放标准而运输生活必需品或者确需驶入交警部门划定的限行区域或限行道路的大、中、重型货车必须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该车应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而未办理擅自进入禁行区域,既便办理了市区临时通行证,在高峰时段07:00-8:30期间,大、中、重型货车在市区禁区内也禁止通行。如果放任申请人这种行为,不去管理,随意让其驶入,势必会对重污染车辆进入市区的管控形同虚设,造成漏管失控,不利于大气污染治理,不利于泰城交通秩序的管控。2020年08月22日08时30分许,交警城西大队民警在岱阳大街执勤巡逻时,发现鲁J*****重型栏板货车高峰时期在岱阳大街行驶,遂拦停该车辆,让其出示大货车市区临时通行证,驾驶人出示不了,民警告知其违法行为、权利义务后,给予开具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1015*****),对其进行了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依据该法第九十条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对博阳路、万官大街有关车辆实施禁行的公告》,对博阳路以西、万官大街以北的路段实行双向禁行措施。2020年8月22日8:03许,车牌号为鲁J*****的重型货车在岱阳大街(上述禁行范围内)通行,被交警现场查获当场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包括禁令标志在内的交通信号通行。本案中,申请人擅自驶入禁行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本案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59*****)。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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