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94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称:我认为,出租车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即停即走,不是接孩子的车,不存在双排停放这一说。当时我从反光镜里看了后边没有车,乘客时间紧迫要就近下车(有票为证),并且非机动车道停着两辆车,再向前走停车就太远了,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对道路通行没有造成影响。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路段设置有“学生接送车辆限时停车路段(单排停放)”的提示标志,严禁接送学生车辆双排停车,违者予以处罚。案发当天,泰山学院附属中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我大队民警在此执勤维护交通秩序,该出租车去学校送考生,应按照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执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其在明知不能双排停放的情况下双排停放,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8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鲁J*****号出租车在擂鼓石大街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双排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该禁令标志是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按照部署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交通秩序进行专项整治时设立的,目的是规范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及标志,对影响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处罚。按照规范后的禁令标志,车辆在该路段停车时须“单排停放”,而申请人“双排停车”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被申请人现场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本案中,申请人未按照禁令标志规定的“单排停车”规定停车,影响了其它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视频监控在案证实,故申请人对其作出本案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