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97号
申请人:屈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00XXXXXXXXXX)。
申请人称:我认为不该处罚,理由如下:1、交通标志线模糊不清,看不清车道;2、前车遮挡视线;3、阳光强烈地面反光使本不清晰的标志线更加难以辨认;4、旁边电动车距离太近,为避让未拐大弯;5、此处逆行对本人毫无意义,无以上原因完全可以避免。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进入对向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在本复议理由中所述的:1、交通标志标线模糊不清,看不清车道。我单位认为,该路段道路交通标线是根据国标施划,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边缘完整,颜色清楚可辨认。该路段是主要交通要道,车流量大,交通标线有磨损属于正常磨损范围。经实地勘验,驾驶员可以辨别出交通标线施划的范围并能避免逆向行驶。2、前车遮挡视线。我单位认为,其前方有正在行驶的机动车是正常交通通行情况,其前方机动车有可能在某一瞬见遮挡某个位置,但是会随着车辆移动,视线范围不断变化。交通标线施划的是固定路面,面积大,相对移动的机动车,不妨碍驾驶员观察地面标线。3阳光强烈,地面反光,使本不清晰的标线更加难以辨认。我单位认为,阳光强烈、地面反光,是自然现象,是不可控的事实。驾驶员完全可以通过注意观察来看清交通信号,阳光强烈不是其交通违法的理由。4、旁边的电动车距离太近,为避让未拐大弯。我单位认为,该路口是机动车、电动车混行路口,允许电动车正常通行。电动车是移动的,不是固定障碍物占道妨碍其正常行驶,该路口宽阔,有足够的空间,可以避免造成机动车逆向行驶。5、此处逆行对本人毫无意义,无以上原因完全可以避免。我单位认为,交通违法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有无意义不是交通违法处罚依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04月12日15时30分许,鲁J*****小型轿车在财源街龙潭路路口因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在“交管12123”平台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3-2009)中规定:5.2.1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也可称为禁止跨越道路中心线)有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和单黄实线三种类型,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并禁止双方向或一个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本案中,该路段对向车道分界黄实线清晰可见,申请人所述路面标线不清晰与事实不符,该车占压禁止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逆向行驶事实清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00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