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11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称:我认为该处罚不合理,理由如下:1、禁止左转警示牌设立位置不合理。一般本市道路上“禁止左转”的标志会设置在道路中间,或者红绿灯的架子上,但是该处禁止标志设置在路口拐弯处,需要驾驶员行驶到路口才能看到。路口交通状况复杂,驾驶员既要关注到行人、非机动车辆,又要关注对面来车,在拐弯处设置警示牌使得驾驶员来不及作出反应,甚至造成驾驶员分神导致交通事故;2、警示牌设置字体过小。该处禁令标志上时间段的字体过小,即使看到了禁止左转标志,也看不清时间段。针对以上问题我向交警部门进行了申诉,但是对方回复该处警示牌设置多年,申诉理由不成立。交警部门应当从便民角度出发,对市民反映的不合理的问题作出整改,而不是将错就错。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在禁止左拐的时间内左拐,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在该路口设置的限时段禁止左拐交通标志,就是禁令性交通标志的交通信号的一种,申请人应按该路口设置的交通标志信号通行,这是法律规定,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该路口设置的禁左标志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且交通标志设置位置明显、清晰无遮挡,在此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标志信号。在该路口设置限时段禁止左拐交通标志,是根据实际交通状况,深入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并由交警部门专门设置的,是有科学道理和实际交通管控作用的,实践证明,在该路口限时禁左是正确的,有力缓解了周边路口及道路交通压力。另外,对增设和设置的所有禁令性交通标志,在抓拍处罚前交警部门都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进行了广泛宣传。申请人驾驶鲁J*****在禁止左拐的时段内与直行车辆抢道左拐,未减速慢行,未注意观察标志信号,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其知道不知道、路况熟不熟不影响该违法行为的成立。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财源街老县衙路口设有限时禁止左转标志,禁止左转时段为7:00-9:00、11:00-14:30、16:30-18:30。 2021年04月25日16时43分许,鲁J*****小型轿车在财源街老县衙路口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在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左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禁令标志设置在拐弯处不合理,对此被申请人提供了案发路口现场照片,根据照片可以看出该道路共设置了三处限时禁止左转标志,一处设置在该车道正上方监控支架上,两处设置在财源街老县衙左转路口两侧,标志设置均清晰可见,设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据此,对申请人的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