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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0〕185号
  • 发布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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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185号

     

    申请人:杨某丽。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91900181350)。

    申请人称:我对此处罚不认可,我是绿灯正常行驶,两行人闯红灯。当时我们在车里还在讨论这两个学生怎么还闯红灯呢,随后出现这个处罚,我们在驾驶室里看信号灯是绿灯,交警拍照显示全黑,经过与交警沟通,他们怀疑是临时太阳能信号灯,电量不足,正好时间点是正午,强光照射,导致监控摄像头拍摄出现信号灯全黑现象,我们要求查看对面或学校监控。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照片可以看出,牌号为鲁J*****的小型汽车在虎山路泰安第二中学门口,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尚未越过停止线,鲁J*****小型汽车应停车让行,但其没有让行而是继续前行。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11:39许,申请人驾驶鲁J*****小型汽车行驶至虎山东路泰安第二中学门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抓拍。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人行横道线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论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都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如果没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安全通过;如果有行人正在通过,应当停车让行。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看,申请人驾驶车辆行经案发路口人行横道时,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并看向申请人的机动车,明显具有穿过人行横道的意向,申请人此时应该停车让行,而不应直接通过。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行人系闯红灯的问题,通过三张证据照片显示,信号灯均没亮,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了解,该信号灯当时并未启用,因此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9190018135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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