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185号
申请人:杨某丽。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91900181350)。
申请人称:我对此处罚不认可,我是绿灯正常行驶,两行人闯红灯。当时我们在车里还在讨论这两个学生怎么还闯红灯呢,随后出现这个处罚,我们在驾驶室里看信号灯是绿灯,交警拍照显示全黑,经过与交警沟通,他们怀疑是临时太阳能信号灯,电量不足,正好时间点是正午,强光照射,导致监控摄像头拍摄出现信号灯全黑现象,我们要求查看对面或学校监控。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照片可以看出,牌号为鲁J*****的小型汽车在虎山路泰安第二中学门口,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尚未越过停止线,鲁J*****小型汽车应停车让行,但其没有让行而是继续前行。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11:39许,申请人驾驶鲁J*****小型汽车行驶至虎山东路泰安第二中学门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抓拍。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9190018135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