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228号
申请人:李某臣。
申请人:何某。
申请人:李某新。
申请人:何某璋。
申请人:何某俊。
被申请人:新泰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府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宋鸿鹏,代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处理,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机关依法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请求责令青云街道办事处何李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请求责令青云街道办事处何李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以下简称《责令公开村务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28日签收,但一直未予处理。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机关已责令青云街道办事处何李村村委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公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我机关于2020年7月1日责令由青云街道办事处指导何李村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村务。青云街道办事处成立由青云街道经管站、民政办及青云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并于2020年8月26日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等进行了公示及回复。后又于2020年10月22日再次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并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了公示。综上,我机关已经履行职责,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责令公开村务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责令青云街道办事处何李村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后对该《责令公开村务申请》进行了转办。2020年8月26日,何李村村委会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对有关村务信息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据此,被申请人负有对村务公开事项进项监督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已经指定有关单位责令何李村村委会对相关村务信息进行了公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