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0〕313号
申请人:王某海。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6658520)。
申请人称:路口没有禁行标志。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12月10日18时29分许,申请人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在岱阳大街因在大中型货车禁限行区域内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该车未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在禁限行区域内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关于大中型货车泰城市区禁行问题,是个常识性问题,所有大中型货车司机都知道。2019年10月31日,泰安交警发布公告,公告中明确表示万官大街(泮河大街东路口至泮河大街西路口)以北的路段(含万官大街)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双向禁行措施。泰城的大中型货车市区禁行区域早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进行了公示,且在网络上可以查询。申请人所驾驶的大货车当时在岱阳大街附近行驶,在未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情况下,擅自进入禁限行区域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万官大街上设有前方禁止右转驶入万官大街以北的标志,且在报纸、新媒体上已发布了公告,看不到标志不影响该交通违法行为的成立,申请人声称没有看到禁令标志,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泰安交警发布公告,万官大街(泮河大街东路口至泮河大街西路口)以北的路段(含万官大街)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双向禁行措施。2020年12月10日18时29分许,车牌号为鲁J*****的重型栏板车驶入位于上述禁行区域的岱阳大街,被申请人现场将其查获,并当场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本案中,申请人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禁行区域,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警部门设置的禁行标志清晰可见,禁行区域也已经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告,申请人以“路口没有禁行标志”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370998101665852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