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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1〕132号
  • 发布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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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1132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称:因个人对望岳西路与天平南街路口右拐指示红绿灯情况不了解,造成短期内驾驶鲁J*****连续5次违反红灯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现申请撤销本人及车辆J*****本次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路口信号灯正常,从证据图片可以看到,2020年5月15日18时28分32.912秒红灯亮起,18时28分37.793秒抓拍时J*****号小型汽车还未行驶至停止线;18时28分41.233秒时该车越过停止线右转,闯红灯事实清楚申请人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申请人所说的该车五次违法行为不是一回事,是其理解错误,其五次违法行为是同一类违法行为,非同一个违法行为,其理由不成立。

    该路口设置右转信号灯,是根据该路口及周边道路实际情况、交通状况,深入调查研究后,由交警部门专门设置的,实践有力缓解了周边路口及道路交通压力。同时,在增设右转信号灯后,进行抓拍处罚前交警部门也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4月2日向社会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进行了广泛宣传。目前,部分驾驶员在此违反信号灯通行是因自己驾驶习惯所致,通过路口时理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据此,申请人在右转信号红灯时右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05月15日18时28分许,鲁J*****号小型汽车在望岳西路与天平南街路口,因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涉案路口设置有专门的右转方向信号灯,并设有两处辅助标志予以提示,过往车辆应当按照信号灯通行。本案中,申请人在右转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右转驶过路口,属于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本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申请人提出其在同一地点多次违反红灯指示右转系“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系申请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先后在不同的时间段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互相独立的违法行为,故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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