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1〕142号
申请人:宋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称:案发当时,我驾驶汽车在泰新路化马湾路口自东向西正常行驶,因地面上行驶线不清晰,导致轧上行驶线(行驶线上因涂有荧光粉,在高清摄像头下才能拍下,正常肉眼确实看不清楚),请求撤销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该车因没有依次排队等候而进入逆向车道超车行驶,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申请人所说逆向行驶是因路面标线不清晰所致与事实不符,通过旁证视频及证据图片显示,该路口标线虽有磨损,但清晰可见,不影响识别路面标线及行驶车道,在该路口该时段行驶的其他车辆都行驶有序,均未轧线占用对向车道行驶,只有该车鲁J*****号小型汽车越线超车造成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该车应减速慢行,不应以违法为代价越线超车行驶。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上述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05月17日16时35分许,在泰新路化马湾路口,车牌号为鲁J*****号的小型汽车因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3)的规定,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上,单黄实线即为禁止对向车辆跨越分界线。本案中,虽然该路口黄色实线有一定磨损,但不影响识别路面标线及行驶车道,申请人驾车应在中心黄实线右侧行驶,不应以违法为代价越线超车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70998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