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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2〕6号
  •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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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景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我认为该处罚不合理。当时该路口有交警执法人员在现场,我正常行驶,到该路口时已减速,但该名交警给我一个快速通过路口的手势,因此我直接过了路口,被电子眼系统抓拍。我认为,在有现场交警的引导时,应服从现场交警管理,电子系统为辅助。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07月28日09时57分许,在东岳大街御碑楼小学门口,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XXXXXX的小型汽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证据照片显示,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且通过证据照片看出行人有位移,但当事人并未停车礼让行人。申请人提出当时路口有交警示意快速通过的异议理由,我大队认为该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1、违法图片中,没有工作人员(着警服)示意的动作;2、当前倡导礼让行人,工作人员(着警服)指挥以行人通行为先;3、行人有明显的位移,出于安全考虑,汽车应当礼让。如果工作人员(着警服)示意汽车先行,应先示意行人停止前进;4、以工作人员(着警服)的站位,有可能示意行人快速通过,当事人发生误解。综上,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构成阻却违法的理由。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9时57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岳大街御碑楼小学门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抓拍。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人行横道线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所以即使行人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论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都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如果没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安全通过;如果有行人正在通过,应当停车让行。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看,申请人驾驶车辆行经案发路口人行横道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此时应该停车让行,而不应直接通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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