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2〕30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当时前方是左转和直行绿灯,而该行人是面对红灯,行人此时过马路系闯红灯的行为。两名行人在过马路时前进一步,又后退回去,我这时左转,不应当受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照片可以看出,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小型汽车通过财源街老县衙路口时,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机动车尚未越过停止线,此时申请人应当停车让行,但其没有让行而是继续前行。且经过实地勘察,该处并非申请人所述系灯控路口。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我大队作出本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9日09:51许,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财源街老县衙路口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被抓拍。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人行横道线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线上优先通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所以即使行人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无论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都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如果没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安全通过;如果有行人正在通过,应当停车让行。从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看,申请人驾驶车辆行经案发路口人行横道时,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此时应该停车让行,而不应直接通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GANo.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