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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贯彻落实《法治山东建设指标体系》分工方案
  • 发布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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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山东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落实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市总目标,细化优化工作举措,切实解决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法治泰安建设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法治山东建设综合指标

    (一)定性指标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点课程。②对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开展全战线、全覆盖培训。③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和高校法治理论核心课程,列入高校法学教师、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等重点培训内容和本地“八五”普法重点内容。④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纳入社科类规划课题项目,在区域内重点媒体设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专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党校、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法学会)

    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山东建设。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作为主题主线,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重点任务,推动省委《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落地落实。党委(党组)定期听取法治工作报告研究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积极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和创新工作。扎实推进法治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依法治市办)

    3.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积极推进党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立法推动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对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4.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落实年度法治建设重点任务清单内容。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及责任清单。把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

    5.依法服务保障涉港澳台及涉外企业法治工作。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鲁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在鲁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涉外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6.维护宪法尊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重大举措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内容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7.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将宪法纳入本地八五普法核心内容。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教育月持续开展宪法十进活动。将宪法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重要内容。落实宪法宣誓相关规定。实施青少年学生法育工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

    8.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

    9.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积极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纳入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巡察办)

    10.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进一步充实党内法规专门工作力量。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学会)

    (二)定量指标

    1.党委领导①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对本地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活动的领导情况;②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讨论决定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情况;③地方党委领导立法制度化建设情况(批准立法规划方式、立法建议讨论程序等)。(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

    2.人大主导对法规审议把关情况;备案的政府规章审查情况;有法治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的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情况;本级人大对政府部门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的提前介入及把关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政府依托按法定权限或程序制定、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情况;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或立法“放水”现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4.社会参与面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收集立法项目建议情况;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渠道及创新情况;委托第三方立法情况;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是否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法律专家的意见;重大立法向社会征集意见情况;社会意见采纳与公开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5.重要领域、重大战略立法公共卫生、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民生领域立法情况;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引领、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化解风险、推进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立法情况;市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情况;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的法治保障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6.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设。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改与清理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7.立法清理工作是否按规定组织法规规章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情况;对违背上位法精神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8.立法程序。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程序落实情况;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及落实情况;立法信息公开情况;立法评估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9.立法质量。立法创新及体现地方特色情况;立法服务保障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因立法违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10.权责清单落实及部门工作协同。对照权责清单,是否存在“越位”“缺位”情况;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情况;部门间是否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情况;部门间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政府部门是否存在向基层推诿责任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11.“互联网+”政府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平台运行管理情况;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情况。(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部门)

    12.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及项目情况;争创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及项目情况。(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及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

    13.法治政府建设向基层延伸。在市县政府部门(单位)培树依法行政典型情况;在乡镇(街道)培树法治政府建设典型情况。(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功能区)

    1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率是否达到100%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15.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否严格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涉企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决策执行情况是否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16.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是否达到100%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向社会公布;是否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是否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17.行政执法制度机制。是否健全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重点领域执法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是否建立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是否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18.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执法编制、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情况;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功能区)

    19.清单制度落实。“不罚”“轻罚”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20.依法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公众关注的执法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21.严格文明执法。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坏市场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恶意欠薪、侵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从严查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依法查处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执法情况;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情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22.突发事件依法应对。是否建立重大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信息公开与舆情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23.政务环境。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行政机关履行司法建议情况;清理涉企收费、评比达标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4.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落实情况;“接诉即办”“限时清欠”机制落实情况;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情况;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基层政务公开情况。(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中心及各相关部门)

    25.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清理、废止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不平等的规定情况;推进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情况;依法慎重办理涉企案件的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情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及各相关部门)

    26.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情况;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情况;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27.发挥审级监督功能。一审、二审案件被改判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

    28.落实司法责任制。持续深化员额制改革情况;组建新型办案团队情况;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29.司法便民为民利民措施。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及运行情况;全流程网上办案运行情况;推进在线诉讼情况;推进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情况;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情况;涉案企业财物移交管理机制落实情况;司法机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

    30.民生领域案件审判。依法审理就业、医疗、养老、劳动报酬、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情况;处理互联网金融平台涉法涉诉问题情况;涉民生案件当场立案、审限内结案等情况;公众关注的司法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

    31.执行难综合治理。推进“智慧执行”情况;执行领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法院及各相关部门)

    32.刑罚执行。“减假暂”制度执行情况;完善和落实社区矫正制度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

    33.普法宣传。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民法典等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情况;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普法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普法情况;“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地围绕青少年法治教育,配备法治教育教师、法治副校长情况以及组织青少年参加法治讲座情况。(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及各相关部门)

    34.法治文化。县、乡、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使用情况;法治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情况;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开展情况;打造齐鲁(市域)法治文化品牌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

    35.社会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情况;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制度落实情况;诚信理念宣传教育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36.市域社会治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推进情况;区县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是否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并落实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功能区)

    37.法治乡村。①村(社区)“法治带头人”培育情况;②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覆盖情况;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④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犯村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⑤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

    38.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情况;村(社区)法律顾问覆盖情况;村(社区)两委成员对其法律顾问知晓、认可情况;法律援助覆盖人群向低收入群体拓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功能区)

    39.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非诉纠纷集约化解决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情况;②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委员会覆盖情况;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仲裁办,各县市区、功能区)

    40.涉外法治机构。山东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山东自贸区国际仲裁院建设及发挥作用情况;山东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涉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41.涉外法治人才。①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情况;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及引进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

    42.监督机制。 法规规章起草过程中的有关制度创新事前请示情况;法规规章起草、审查阶段是否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

    43.备案审查。 地方各级监委、法院、检察院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情况;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察机关、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44.监督渠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议案提案办理认可情况;对行政机关投诉情况以及对投诉办理的认可情况;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复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各相关单位)

    45.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执法案卷评查情况;执法主体、人员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

    46.人大监督。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

    47.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情况;对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情况;对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法律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48.防范违法违纪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规范司法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机制落实情况;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纪违法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49.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依法履职容错纠错、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不实举报澄清等机制落实情况;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受侵害情况。(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及各执法司法部门)

    50.法治人才交流。法治人才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间交流以及系统内上下交流是否纳入各地组织部门人才交流计划;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同堂培训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51.法律服务队伍。律师数量万人比情况;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覆盖以及作用发挥情况;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权利保障情况;法律服务人员违规执业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

    52.法治建设理论研究。法治智库建设情况;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成果情况。(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学会)

    53.数字法治。全面依法治省(市、县)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智慧法院建设情况;智慧检务建设情况;智慧公安建设情况;智慧司法建设情况;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情况;政法融媒体中心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

    二、各市法治建设动态监测指标

    1.设区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公开情况。(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及时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未依法履职、违法执法数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4.行政复议纠错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各涉案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

    7.党政机关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件数。(责任单位:市法院、各相关部门)

    8.在职省管干部受处分人员数量。(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9.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含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数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各相关部门)

    10.政府工作报告人代会通过率。(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1.全市开展公职律师政府部门的数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市政府各部门)

    12.未依法应对处置造成重大舆情或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数量。(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局、泰安消防救援支队及各相关部门)

    13.违规干预项目建设、产能出清等微观经济活动的数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各相关部门)

    14.市、县(市、区)法治政府年度报告未及时公布数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

    15.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6. 12345热线平台市场主体、群众对投诉事项处理情况的满意率。(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

    17.《问政山东》曝光的案事件数量。(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18.一审案件被发改率。(责任单位:市法院)

    19.法院执行案件执结率。(责任单位:市法院)

    20.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政法领域案件数量。(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21.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22.检察院对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抗诉率。(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23.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24.区域内法院、检察院对监狱罪犯申诉案件受理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25.法院工作报告人代会通过率。(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6.检察院工作报告人代会通过率。(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7.区域内法院生效判决有罪人数的万人比、一审民事案件收案数。(责任单位:市法院)

    28.区域内警情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9.区域内重复信访占比、进京访万人比。(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30.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整改率。(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31.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采纳率。(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及各相关部门)

    32.区域内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数量(区分全国和省两级)及千村比。(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功能区)

    33.区域内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企业占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4.区域内法律援助人均业务经费、万人受援率。(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三、法治山东建设群众评价指标

    1.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及各相关部门)

    2.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各相关部门)

    3.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4.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5.人民群体对扫黑除恶成效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6.人民群众对法治为民办实事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及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法治山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山东建设工作指引和评估标准,是衡量各地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对推动各地法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标体系落实工作,作出专门批示,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各责任部门务必提高对落实指标体系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登高望远、奋力争先的精神推动法治建设工作争先进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指标体系落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共同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挂帅,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对所承担的每一项指标进行再梳理、再分解、再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与依法治市办做好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难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工作支持。

    (三)加强督察问效。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对照指标体系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清单管理,将省委依法治省办评估反馈情况形成问题整改台账,定期调度、逐项销号,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整改提升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根据《泰安市法治督察暂行办法》规定,开展法治督察,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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